摘要註: |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則就政府採購法作一簡介,第三章就政府採購爭議之類型作探討,第四章係就政府採購法之異議及申訴程序分別探討,第五章則對政府採購法之調解程序作分析,第六章則係對政府採購法仲裁程序之分析,主要以仲裁法作為探討之對象,第七章則是對本文作總結並提出修法之建議。 關於政府採購行為之性質,學說上有私法行為說、公法行為說、雙階理論(又稱兩階段說)及特殊行為說之爭,惟實務見解亦未統一,例如:行政機關之見解係採私法行為說,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則係採雙階理論。 惟關於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則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尋求救濟?又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所規定損害賠償之性質為何?本文皆有所論述。 另關於96年1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之期間內,本文就臺北、臺中、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所作有關不服審議判斷決定而起訴之判決,作類型化之觀察。又為明瞭廠商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類型,本文特針對全臺灣21所地方法院之判決,以96年1月1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之期間內,廠商所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蒐集相關之判決作為觀察對象。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