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本篇論文最初透過對於我國貪瀆犯罪實務現狀之介紹,闡述一般公務員貪瀆犯罪相較於其他類型犯罪而言,長期以來普遍存在耗費較多偵查資源、但定罪比率卻明顯偏低之特殊現象,其中尤以公務員圖利罪為甚。且長期以來無論是公務員在代表國家實施行政行為之過程中,抑或是司法審判實務在面臨貪瀆案件之審判上,往往陷於「圖利」與「便民」其間界線難以取捨拿捏之困境。職是之故,為期清楚瞭解分析公務員圖利罪在現行規範架構及審判實務操作上所產生之疑義,本文即選擇以此作為研究主題。故本文首先探究公務員圖利罪制訂之歷史沿革,並將歷次修正內容並列比較,針對現行條文內容暨法務部所公布修正說明提出個人初步評述意見。又藉由對於公務員圖利罪法律性質之探討,結合審判實務歷年來有關本罪在法律適用上所持之判決意見,將以往審判實務或部分學者習於視本罪為收受賄賂罪或其他貪瀆犯罪補充規定等見解加以剖析導正,進而釐清本罪與賄賂罪等其他貪瀆犯罪根本上之差異,正式賦予本罪在公務員瀆職犯罪體系中應屬於獨立處罰規定之正確定位。再者,本文更進一步嘗試對公務員圖利罪各項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提出諸多質疑,逐一論證各該構成要件所應具備之正確規範內涵,俾能作為將來司法實務在個案審判中有關本罪解釋適用之參考依據。另本文則擬回歸刑法目的在於保護法益之基本立場,申論本罪所欲保護法益內容究係為何,據此明確指出本罪規範架構所生謬誤,進而分析現行規定之缺失,以資為檢討本罪處罰正當性之基礎。此外,除刑法第131條所定公務員圖利罪外,本文更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所設公務員圖利罪相關規定暨其規範上之疑義,一併提出個人分析意見加以探究,以期藉此說明貪污與瀆職二者間應有之界限。最後本文爰綜合對於公務員圖利罪所作各項分析意見,針對本罪將來可能修正方向做出初步建議,亦兼論公務員便民與圖利應有之判斷標準,藉以對公務員圖利罪規範必要性及正當性基礎提出完整檢討意見,憑為本罪存廢與否之研討結論。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