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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有價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研究 :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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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論有價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研究 :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副題名: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作者:
張競文,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4], 224面圖 : 30公分;
標題:
公開原則
標題:
disclosur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6498209353372199673
附註:
指導教授:姚志明
附註:
參考書目:面220-224
其他題名: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摘要註:
從保護證券市場公正性(integrity)的角度為出發,雖然證券交易法條文中並無針對「證券詐欺」作定義性之規定,但基於保護投資人之立場及維護證券市場之公平,採廣義的解釋,認為行為人用欺詐、虛偽或隱匿重大事實之不法手段,為製造證券市場假象,或者利用該舞弊情形來遂行其操縱市場或內線交易之行為,進而從投資市場中獲取利益,導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再者,關於我國現行法之規定,可歸類於證券詐欺之範圍包括一般反詐欺條款(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資訊不實(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第32條),以及操縱市場(證交法第155條)與內線交易(證交法第157條之1)之行為,該相關立法有參酌美國之立法例,因此有必要一併探求其立法規範。舉證責任之歸屬在訴訟上,常是左右訴訟勝敗之關鍵,在證券詐欺訴訟中亦是。針對證券市場的因果關係之證明,若使用傳統上的因果關係理論,對於被告所製作之不實資訊與投資人的投資決定間因果關係之證明,將使投資人原告陷於舉證上之困難,因此,有必要瞭解相關的因果關係理論,藉以瞭解理論依據及適用情形。再者,美國證券詐欺法制之因果關係,可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二階論,本文也藉此介紹當中建構該交易因果關係的信賴要件、欺騙市場理論或欺騙製造市場理論,及使被告負擔合理賠償責任的損失因果關係問題。故如何合理分配該舉證責任,將影響投資人能否從訴訟上獲得公平之裁判,尤其我國司法實務上已有相當之判決援引上開之理論,故有必要瞭解及分析我國實務上之運作情形,以期能據以為我國實務之操作標準。關於我國證券詐欺的損害賠償方法,除了內線交易之責任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如一般反詐欺條款、資訊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及市場操縱之責任,均無明文規定,而觀看我國實務之運作情形,亦是汲取美國立法例,因此,有必要探求該立法之規定,並依各證券詐欺之類型,在我國實務上操作之結果,予以分別判斷與歸納。而針對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賠償,如何確保被害投資人的填補損失及嚇阻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將依序分別介紹我國證券詐欺之相關規範,各類型之賠償義務人及賠償請求權人之範圍,以及責任成立之要件。另外,所涉及的會計師法上與公司法上的相關規定,亦一併加以討論。本文從尋求事前的預防機制與事後救濟的加強兩方面著手,前者,所指的事前防制證券詐欺的守門人,為律師及會計師,而後者,重點應在於協助投資人民事上之求償,以團體訴訟方式將能使投資人便於訴訟,藉此因應該證券詐欺所具之特殊性與專業性問題,以期能使民事責任之賠償機制更臻健全。
論有價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研究 :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張, 競文
論有價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研究
: 以我國證券交易法為中心 / 張競文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09[民98]. - [4], 224面 ; 圖 ; 30公分.
指導教授:姚志明參考書目:面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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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保護證券市場公正性(integrity)的角度為出發,雖然證券交易法條文中並無針對「證券詐欺」作定義性之規定,但基於保護投資人之立場及維護證券市場之公平,採廣義的解釋,認為行為人用欺詐、虛偽或隱匿重大事實之不法手段,為製造證券市場假象,或者利用該舞弊情形來遂行其操縱市場或內線交易之行為,進而從投資市場中獲取利益,導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再者,關於我國現行法之規定,可歸類於證券詐欺之範圍包括一般反詐欺條款(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資訊不實(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第32條),以及操縱市場(證交法第155條)與內線交易(證交法第157條之1)之行為,該相關立法有參酌美國之立法例,因此有必要一併探求其立法規範。舉證責任之歸屬在訴訟上,常是左右訴訟勝敗之關鍵,在證券詐欺訴訟中亦是。針對證券市場的因果關係之證明,若使用傳統上的因果關係理論,對於被告所製作之不實資訊與投資人的投資決定間因果關係之證明,將使投資人原告陷於舉證上之困難,因此,有必要瞭解相關的因果關係理論,藉以瞭解理論依據及適用情形。再者,美國證券詐欺法制之因果關係,可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二階論,本文也藉此介紹當中建構該交易因果關係的信賴要件、欺騙市場理論或欺騙製造市場理論,及使被告負擔合理賠償責任的損失因果關係問題。故如何合理分配該舉證責任,將影響投資人能否從訴訟上獲得公平之裁判,尤其我國司法實務上已有相當之判決援引上開之理論,故有必要瞭解及分析我國實務上之運作情形,以期能據以為我國實務之操作標準。關於我國證券詐欺的損害賠償方法,除了內線交易之責任有相關之規定外,其他如一般反詐欺條款、資訊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及市場操縱之責任,均無明文規定,而觀看我國實務之運作情形,亦是汲取美國立法例,因此,有必要探求該立法之規定,並依各證券詐欺之類型,在我國實務上操作之結果,予以分別判斷與歸納。而針對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賠償,如何確保被害投資人的填補損失及嚇阻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將依序分別介紹我國證券詐欺之相關規範,各類型之賠償義務人及賠償請求權人之範圍,以及責任成立之要件。另外,所涉及的會計師法上與公司法上的相關規定,亦一併加以討論。本文從尋求事前的預防機制與事後救濟的加強兩方面著手,前者,所指的事前防制證券詐欺的守門人,為律師及會計師,而後者,重點應在於協助投資人民事上之求償,以團體訴訟方式將能使投資人便於訴訟,藉此因應該證券詐欺所具之特殊性與專業性問題,以期能使民事責任之賠償機制更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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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M/0019 380101 110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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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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