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先決問題研究-以專利權利有效性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先決問題研究-以專利權利有效性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汪惠玲,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131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侵權訴訟
    標題: none
    附註: 指導教授:賴恆盈
    附註: 參考書目:面
    摘要註: 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重要性與日俱增,提起侵權訴訟的頻率亦日益增加。面對智慧財產權紛爭全球化的趨勢,我國智慧財產訴訟,長期以來因為公、私法二元制的體系設計,造成侵權糾紛與權利有效性無法在同一訴訟程序處理,而導致訴訟延宕之問題,即須有所解決。我國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選擇採取將行政事件、民事事件與刑事案件合併於同一法院審理之模式,改變了目前公私法訴訟二元制之現狀,對智慧財產訴訟產生重大的變革,其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容許民事訴訟中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撤銷或廢止原因之爭點,自行判斷之規定,即是冀望為以往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因為不能判斷權利有效與否所造成的弊病,提供權利人有效且及時的司法救濟。該法條規定突破我國學說及實務認為公、私法分立,普通法院並無審酌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之權限,且行政處分未經行政爭訟程序予以撤銷確定前,該行政處分仍為有效,普通法院應受其拘束之見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然此規定是否確能達到立法者之目的?是否符合當事人之需求?實有加以檢討之必要。智慧財產權一詞雖為大家所熟悉,但其僅是一概括性權利之名稱,沒有一定的態樣,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界定也不一致,我國法律規範中直接以智慧財產權為規範對象者更屬少見,本文爰先就智慧財產權之意義、範圍、特性及取得方法作一簡要論述。又在傳統公、私法二元制的體系下,專責機關授予智慧財產權此一法律行為之性質為何,涉及救濟途徑之選擇,本文乃就專責機關授予智慧財產權之性質加以分析,以釐清對於核准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是否無效或違法產生爭執時,所應採取的救濟管道。再者,本文整理學說與實務針對以行政處分作為民事訴訟先決問題之處理方式,以尋求對當事人最為有利之解決方法。另外世界上主要國家之共通趨勢,不論是否為公私法二元訴訟制度,大多數傾向就同一智慧財產權之侵害,及其權利有效性之爭議,盡量得以同一訴訟程序處理,藉由美、德、日等國處理專利侵權訴訟同時涉及權利有效性爭點之觀察,有助於檢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之規定是否妥適,最後則針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適用上之疑義,提出討論與建議。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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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186389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151 2009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1863904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151 2009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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