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之研究---以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李育任,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210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公共工程
    標題: Board of Directors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0288514160769896797
    附註: 指導教授:姚志明
    附註: 參考書目:面
    摘要註: 論文摘要第一章關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在於法律制度之研究如果脫離實際問題,似乎無助於社會問題的解決,故本論文以蒐集國內裁判有關履約保證金之議題為主。而研究範圍與方法則以國內關於履約保證金之裁判發展問題意識,並且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關於第二章的部分,則對公共工程契約訂定過程作一介紹,而公共工程契約具有典型契約、不要式契約、雙務契約、繼續性契約等特性,且其成立時點,實務上雖有不同見解,有認應於定作人開標決標時成立者;有認應於定作人與承攬人另行簽訂工程契約始行成立者,但本論文認為應區分最有利標或最低標而異其契約成立時點,在最有利標,必招標機關與廠商另行簽約,公共工程契約始行成立;在最低標決標時,以決標時點為契約成立時點。而公共工程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除了可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可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及逾期違約金,惟不可請求賠償業主重新發包所生之工程費差價。第三章的部分,履約保證金擔保之範圍包括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給付逾期違約金之請求權、業主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包括瑕疵修補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瑕疵修補必要費用預付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反附隨義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而工程契約保證金約款,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支付款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而押標金之法律性質實務上有認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者,有認性質上與定金、違約金不同者,亦有認係秩序性、懲罰性之無名契約者,本論文認押標金性質上為違約金,而究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則應視當事人間之約定而論。第四章及第五章針對履約保證金之定義、目的、法律性質及與其他工程保證金之概念作一比較探討,並針對實務上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問題作一整理並提出本論文之看法,履約保證金其法律性質有違約金說、違約定金說及信託的讓與擔保說,本論文採信託的讓與擔保說,且履約保證金係非典型讓與擔保態樣,故履約保證金契約為非典型契約、從契約、不要式契約、要物契約及繼續性契。而有關公共工程契約履約保證金「沒收條款」的部分,牽涉到履約保證金之法律性質,因本論文係採信託的讓與擔保說,所以公共工程契約「沒收條款」應被詮釋為當事人間約定承包商在發生一定違約情事時,即應為一定給付之違約金約定,而履約保證金之法律性質並不會因為其被用以抵充違約金債務,而反而應將之視為違約金,而法院依職權酌減的對象也僅係承包商因「沒收條款」所負之違約金債務而非履約保證金本身。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牽涉業主、得標廠商與銀行間複雜之法律關係,國內工程界對於履約保證往往欠缺應有認識,因此發生不少爭議,本論文嘗試以公共工程契約之訂立過程為開端,簡介採購法關於訂約之規定,並探討公共工程契約履行時之履約擔保制度,並就履約擔保制度中有關履約保證金及其他相類似之概念逐一比較,並舉出履約保證金所生糾紛而衍生之實務見解逐一比較說明,期能瞭解實務上履約保證金究竟發生何種問題,再就實務上所發生過之問題提出本文之看法。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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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1863862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02 2009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1863854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02 2009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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