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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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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Record Type:
Language materials, printed : monographic
Author:
蔣立民,
Secondary 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國立高雄大學
Place of Publication:
[高雄市]
Published:
撰者;
Year of Publication:
2009[民98]
Description:
233面圖、表 : 30公分;
Subject:
交易安全義務
Subject:
none
Online resource: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3475548426328694205
Notes:
指導教授:姚志明
Notes:
參考書目:面
Summary:
隨著科技發展突飛猛進,商品交易日見多樣化,而商品交易糾紛事件亦層出不窮,於此案例類型中,究竟在法律上之適用應如何分辨,即成為一般社會大眾及法律人所關心之重要課題。商品交易所衍生之問題,就法規範之類型而言,則可能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就責任之類型,又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之類型,然而此各責任間之關係為何?為了釐清其間之關係,本文即嘗試將商品責任之各種類型加以分類,並歸納解析各種責任間之關係,盼能對於法律之適用提供一個更明確及更清晰之思考路線。 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致人於損害之損害填補法制,稱之為企業經營者應負擔之商品責任,而我國特別就商品責任為明文規範者,始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商品責任係規定企業經營者負擔「無過失侵權責任」,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依契約責任求償時,會遭遇「契約相對性原則」之限制,以及依過失侵權責任求償時,會遭遇舉證企業經營者主觀上過失之因難。 於是在傳統侵權行為責任處理商品製造者責任問題時,大多數學者原則上認為應適用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除了依具體情形可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外,而隨著各國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潮流,商品「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概念之產生;歸責原則亦以客觀商品欠缺安全性為歸責對象,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立法,亦朝著「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不法責任」作調整。 本文之撰寫即以前述各項理論之探討而逐漸開展。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蔣, 立民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 蔣立民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09[民98]. - 233面 ; 圖、表 ; 30公分.
指導教授:姚志明參考書目:面.
交易安全義務none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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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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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發展突飛猛進,商品交易日見多樣化,而商品交易糾紛事件亦層出不窮,於此案例類型中,究竟在法律上之適用應如何分辨,即成為一般社會大眾及法律人所關心之重要課題。商品交易所衍生之問題,就法規範之類型而言,則可能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就責任之類型,又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之類型,然而此各責任間之關係為何?為了釐清其間之關係,本文即嘗試將商品責任之各種類型加以分類,並歸納解析各種責任間之關係,盼能對於法律之適用提供一個更明確及更清晰之思考路線。 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致人於損害之損害填補法制,稱之為企業經營者應負擔之商品責任,而我國特別就商品責任為明文規範者,始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商品責任係規定企業經營者負擔「無過失侵權責任」,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依契約責任求償時,會遭遇「契約相對性原則」之限制,以及依過失侵權責任求償時,會遭遇舉證企業經營者主觀上過失之因難。 於是在傳統侵權行為責任處理商品製造者責任問題時,大多數學者原則上認為應適用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除了依具體情形可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外,而隨著各國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潮流,商品「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概念之產生;歸責原則亦以客觀商品欠缺安全性為歸責對象,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立法,亦朝著「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不法責任」作調整。 本文之撰寫即以前述各項理論之探討而逐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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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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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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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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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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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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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0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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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07 2009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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