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國際關係理論為一門學派分歧且相互爭論的學科,新現實主義、新自由制度主義及社會建構主義均對「國際典則」有不同的解讀面向,並將其用於實際的個案研究之中。鑑於使用單一理論可能產生的侷限,本論文以北韓核武問題與禁核擴散典則之運作為基礎,同時檢視新現實主義、新自由制度主義與社會建構主義所提出之國際典則主張,分別釐清其理論之適用與侷限,從而評估禁核擴散典則之實際作用為何。 在新現實主義的適用方面,本論文發現霸權國家會主導禁核擴散典則之運作,其侷限在於霸權國家雖會提供目標國進行國際合作的誘因,但誘因獲得滿足後,目標國將退出國際合作,因此霸權國家需不斷提供目標國進行國際合作的誘因,以維持禁核擴散典則的運作。其次,在新自由制度主義的適用方面,本論文發現禁核擴散典則能短暫發揮促成國際合作、暫時抑制行為者對無政府狀態及國際合作不信任,但無法完全克服無政府狀態造成的合作障礙;而禁核擴散典則的制裁效用亦有其侷限之處,未必能完全發揮制裁背叛者的效用。第三,在社會建構主義的適用方面,本論文發現行為者之間的相互認知結構會影響國家行為,而行為者之間對於禁核擴散典則的集體認知則會影響典則的運作。由上可知,禁核擴散典則的作用會受到霸權意志與行為者之間的認知結構影響,因此,禁核擴散典則在北韓核武問題一例中的實際作用為「中介變數」,無法單獨對北韓核武問題產生作用。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