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本文先以社會學之觀點切入遊民現象,了解到我國目前所面對之遊民問題。並接著從我國之憲法規範來看,在民生福利國原則的基礎上,不僅在基本國策篇章有許多社會權相關之國家任務之揭示,在第15條也明文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與受教育權,據此,透過國家的介入讓資源妥善分配,建立完善的遊民救助制度,追求社會正義,落實人權保障,進而達到實質平等與機會平等。從目前我國對遊民社會權保障的立法落實層面來看,雖然已從過去認為遊民是威脅社會秩序的治安問題,轉變成收容輔導之社會救助問題,但由於沒有一致的法規依據,各地自行其政,不僅是各地方政府所提供之救助程度不一,在實行遊民業務時常遇到跨縣市合作之問題。而目前所提供的救助也僅止於過渡性的需求,且我國對於遊民救助之提供又建立在戶籍制度之基礎上,使得流落在外地之遊民更加難以得到社會資源的協助,這些都是我國遊民救助必須面對之問題。從其他國家之遊民救助制度的比較中可以發現,在面對遊民問題時,隨著社經發展、文化背景等等因素的差異,相對會有不同的政策發展脈絡與程度。但從遊民救助法制發展較早的英、美兩國來看,除了中央政府皆有介入遊民政策的實施與立法外,其遊民救助最終皆回歸到住宅面的供給,並整合遊民服務,以治本的取向來回應遊民的問題。故改變當前我國建立在傳統親屬責任與戶籍制度這些資格審查原則的遊民救助制度,由中央政府統一立法、建構出一套由緊急安置過渡到穩定生活的長期服務模式之遊民政策,藉由與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團體的合作來達成遊民救助服務的提供,並興建社會住宅給無家可歸之遊民、整合各項遊民的救助政策,建構多元、彈性的服務方案,協助遊民從不穩定的生活過渡到穩定的生活,才有可能協助這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遊民擺脫流浪的街頭生活,實現遊民社會權之保障。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