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獨立行政機關在我國憲政發展上是一項創新的運作,其意義代表的是由立法院創設法律設置機關,此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可不受上級機關之控制,獨立行使其「行政權」。它代表的是國家行政權之一種分化,但此種分化又並非如同傳統行政權是在「行政一體」下作科層制之切割,僅是一種隸屬下級單位,執行上級機關所賦予之責任,而無完全享有自己之自主能力。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NCC),也正是由於經由民主轉型後避免新聞局同時兼任政府化妝師與媒體管制者,加上為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之發展。此是我國第一個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後所設置之獨立機關,亦是第一個不依照憲法第56條規定之程序。但是這個經由多年討論與眾多第一形成的「新興機關組織型態」,就因人事權之決定被釋憲613號宣告違憲而加以修改。這也顯示我國在作組織運作時仍跳脫不了傳統治理之模式。本研究核心在於引進「系統理論中的反思性理論」來剖析獨立行政機關之真正意涵為何?運用系統理論之「反思性法律reflexive law」,如系統理論之核心意義「反思性法律,強調的是法律不再應該負擔社會過程的管制結果之重責大任,並將法律的角色限縮在設定、矯正和重新界定民主政體下的自我管制機制。」即是把法律限縮在輔佐機關運作上,而非事前範本一般地需完全遵守。我們要創設獨立行政機關其目的就是「獨立性」,在作任何法律制定或政策決定時,「獨立性與專業性」才是我們所需加以遵守的,而非僅是文字層面下的角力爭奪。所以,解決管制後之機關獨立,並非僅是單由權力分立下所剩餘之產物,而更應著眼於其組織自我再生性之空間。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