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於西元1803年針對羅馬法之占有理論作出研究並出版了《論占有》(Das Recht des Besitzes)一書,提出其出名的占有理論。羅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制度與其時代背景有極大關係,從而薩維尼之占有理論與現今我國民法物權編之占有章所採行的占有理論大相逕庭。如占有之取得中學理上針對占有人之主觀意圖尚有客觀說及純粹客觀說之爭論,此與薩維尼所主張的主觀說即不相同。次如於占有之喪失中我國法係以占有人喪失其對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喪失,薩維尼則認為占有之喪失與占有之取得為一體之兩面,從而只要欠缺體素或心素其一即喪失其占有。又如占有之保護中我國係以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權及占有保護請求權為保護手段,薩維尼則基於羅馬法上占有與所有概念之分離而主張所有權之訴與各式占有令狀係屬二事,從而認為仍應以占有令狀為保護占有之主要手段。據此,縱使時代演變至今,我國物權法占有章亦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修正後而大致塵埃落定,惟薩維尼於十九世紀所提出之占有理論仍有其參考價值,基於薩維尼之占有理論與我國法之差異,本文將以薩維尼之占有理論省視我國物權法之實務及學理上占有之要素、取得、喪失、效力及保護之制度,並參考日本法將占有作為一種權利而採行之占有權制度,最後以功能面向之比較方式提出研究後之優劣,盼能藉此建構出本土化且符合我國民情之占有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