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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規定問題研究 = Research on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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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規定問題研究 = Research on Preemptive Rights of Realty in Republic of China Law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Research on Preemptive Rights of Realty in Republic of China Law
作者:
蔡岳洲,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100
面頁冊數:
121葉30公分;
標題:
優先購買權
標題:
Preemptive Rights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2933638132809559454
附註:
參考書目:葉114-118
摘要註:
優先購買權制度,係為促使原歸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能無須經由國家或第三人,而由當事人自主的使之同時歸屬於同一人而設。在我國法規定上此一制度之適用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或其它無體之財產權。本文所欲探討者,乃關於我國法上規定之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相關問題。 優先購買權在實體法上雖以權利之型態存在,但與一般之權利不同的是,此種權利之賦與並非由於有何必須保護之當事人利益,而是來自於立法者對於社會發展的期望所作的妥當性考量,往往是基於一定之經濟性政策目的而生。藉由優先購買權制度,將使對特定之不動產有優先權之人,在該不動產經出賣而移轉前,能增加先行取得此一權利或標的物之機會。然則,要達成使原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歸屬於同一主體之目的,並不僅限於優先購買權制度此一方式,其他諸如政府徵收、限制買受人資格等方式,本來亦為立法者所得採取。但立法者既然選擇以優先購買權制度來達成此一目的,必然係考量其它方式與優先購買權制度間之不同處,而認為採取優先購買權制度方式是達成使原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歸屬於同一主體的目的之最佳方式。從而,在解釋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所面臨之相關問題時,必須由此一立場出發,亦即藉由優先購買權制度與其他制度之不同處,充分理解優先購買權制度所欲貫徹之核心價值,並本於此一核心價值進行思考,方不致使優先購買權制度之運作違背立法者之本意及其他基本法律原則。 再由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而言,如由權利之作用區分,傳統上向有形成權說與請求權說之爭執,並多有著述。然由其它之區分標準出發,例如權利本身是否具有財產價值、是否具有債權的或物權的性質、權利是否已發生等角度觀察,優先購買權究竟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為債權或物權、為既成權或期待權,均非可以簡單的一言蔽之;而這些的疑問,亦往往可能牽連影響到其他下位概念的定性,例如優先購買權究竟為既得權或期待權,可能即決定優先購買權是否可以事先加以拋棄的結論,而優先購買權究竟是否屬於財產權,亦決定其是否屬於債權或物權的前提。為此,本文乃欲由最基礎的性質、定義甚至傳統上的用語出發,討論現今實務通說對優先購買權所抱持之見解,並論證其良窳。另輔以外國法上之相關規定,以及歷史上優先購買權之沿革發展,觀察現行制度下之優先購買權規定有無重行更易加以改進之必要。
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規定問題研究 = Research on Preemptive Rights of Realty in Republic of China Law
蔡, 岳洲
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規定問題研究
= Research on Preemptive Rights of Realty in Republic of China Law / 蔡岳洲撰 - [高雄市] : 撰者, 民100. - 121葉 ; 30公分.
參考書目:葉114-118.
優先購買權Preemptive Rights
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規定問題研究 = Research on Preemptive Rights of Realty in Republic of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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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葉1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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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謝志鵬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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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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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制度,係為促使原歸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能無須經由國家或第三人,而由當事人自主的使之同時歸屬於同一人而設。在我國法規定上此一制度之適用標的,包括動產、不動產或其它無體之財產權。本文所欲探討者,乃關於我國法上規定之不動產優先購買權之相關問題。 優先購買權在實體法上雖以權利之型態存在,但與一般之權利不同的是,此種權利之賦與並非由於有何必須保護之當事人利益,而是來自於立法者對於社會發展的期望所作的妥當性考量,往往是基於一定之經濟性政策目的而生。藉由優先購買權制度,將使對特定之不動產有優先權之人,在該不動產經出賣而移轉前,能增加先行取得此一權利或標的物之機會。然則,要達成使原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歸屬於同一主體之目的,並不僅限於優先購買權制度此一方式,其他諸如政府徵收、限制買受人資格等方式,本來亦為立法者所得採取。但立法者既然選擇以優先購買權制度來達成此一目的,必然係考量其它方式與優先購買權制度間之不同處,而認為採取優先購買權制度方式是達成使原屬於不同主體間之權利歸屬於同一主體的目的之最佳方式。從而,在解釋我國法上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所面臨之相關問題時,必須由此一立場出發,亦即藉由優先購買權制度與其他制度之不同處,充分理解優先購買權制度所欲貫徹之核心價值,並本於此一核心價值進行思考,方不致使優先購買權制度之運作違背立法者之本意及其他基本法律原則。 再由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而言,如由權利之作用區分,傳統上向有形成權說與請求權說之爭執,並多有著述。然由其它之區分標準出發,例如權利本身是否具有財產價值、是否具有債權的或物權的性質、權利是否已發生等角度觀察,優先購買權究竟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為債權或物權、為既成權或期待權,均非可以簡單的一言蔽之;而這些的疑問,亦往往可能牽連影響到其他下位概念的定性,例如優先購買權究竟為既得權或期待權,可能即決定優先購買權是否可以事先加以拋棄的結論,而優先購買權究竟是否屬於財產權,亦決定其是否屬於債權或物權的前提。為此,本文乃欲由最基礎的性質、定義甚至傳統上的用語出發,討論現今實務通說對優先購買權所抱持之見解,並論證其良窳。另輔以外國法上之相關規定,以及歷史上優先購買權之沿革發展,觀察現行制度下之優先購買權規定有無重行更易加以改進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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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73 2011
一般使用(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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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131871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73 2011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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