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副題名: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作者: 林怡蒼,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2[民101]
    面頁冊數: 117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簡式審判程序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6393342224271420223
    附註: 參考書目:面109-113
    摘要註: 為了因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引進所造成的審理活動複雜化,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法院人力及資源之有限性、被告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利益性、訴訟案件的明確性及輕微性等等考量之下,特地將罪名之輕重與案情之繁簡性質不同,依其是「重罪、疑案」,或「輕罪、明案」而為不同的分流案件審理模式。其中,「輕罪、明案」的類型即可改採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而簡式審判制度設計的正當性,主要來自於刑事訴訟法三目的-發現真實、程序正義及迅速審判的互相調合。並且透過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在此等案件類型,手段上的取捨於符合目的性的情況下,即可要求法院迅速審理,簡化、合併或維持審理程序的內容,避免程序之浪費或重複之程序。又本文將簡式審判程序區分為三個階段:開啟簡式審判程序前提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異議程序,並依其各階段之目的不同,而異其審理方式。 而有別於普通審判程序的地位,本文也一一介紹了,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證人等五種程序參與者在簡式審判程序的特殊性。比方,就法院而言,在審理簡式審判程序時,應更加注意被告之權利保護與為了有罪明確性考量,負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有得知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時,基於個別法理依據的要求,得隨時提出異議,以令法院審查是否須撤銷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證人而言,則在具有特殊情事之下,按比例原則之考量,應賦予其得拒絕出庭作證之權利行使等等情況。 藉由實務見解、學說的討論,針對簡式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在不適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情況下,個別的程序參與者於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所應扮演的角色,語普通審判程序之不同之處,即為本文研究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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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29167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94.1 201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291683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94.1 2012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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