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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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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副題名: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作者:
林怡蒼,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2[民101]
面頁冊數:
117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簡式審判程序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6393342224271420223
附註:
參考書目:面109-113
摘要註:
為了因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引進所造成的審理活動複雜化,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法院人力及資源之有限性、被告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利益性、訴訟案件的明確性及輕微性等等考量之下,特地將罪名之輕重與案情之繁簡性質不同,依其是「重罪、疑案」,或「輕罪、明案」而為不同的分流案件審理模式。其中,「輕罪、明案」的類型即可改採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而簡式審判制度設計的正當性,主要來自於刑事訴訟法三目的-發現真實、程序正義及迅速審判的互相調合。並且透過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在此等案件類型,手段上的取捨於符合目的性的情況下,即可要求法院迅速審理,簡化、合併或維持審理程序的內容,避免程序之浪費或重複之程序。又本文將簡式審判程序區分為三個階段:開啟簡式審判程序前提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異議程序,並依其各階段之目的不同,而異其審理方式。 而有別於普通審判程序的地位,本文也一一介紹了,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證人等五種程序參與者在簡式審判程序的特殊性。比方,就法院而言,在審理簡式審判程序時,應更加注意被告之權利保護與為了有罪明確性考量,負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有得知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時,基於個別法理依據的要求,得隨時提出異議,以令法院審查是否須撤銷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證人而言,則在具有特殊情事之下,按比例原則之考量,應賦予其得拒絕出庭作證之權利行使等等情況。 藉由實務見解、學說的討論,針對簡式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在不適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情況下,個別的程序參與者於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所應扮演的角色,語普通審判程序之不同之處,即為本文研究之目標。
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林, 怡蒼
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 林怡蒼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12[民101]. - 117面 ; 圖,表格 ; 30公分.
參考書目:面109-113.
簡式審判程序
我國簡式審判程序中程序參與人地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Based On Functional Analyses : 從功能的角度作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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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面1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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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吳俊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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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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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引進所造成的審理活動複雜化,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法院人力及資源之有限性、被告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利益性、訴訟案件的明確性及輕微性等等考量之下,特地將罪名之輕重與案情之繁簡性質不同,依其是「重罪、疑案」,或「輕罪、明案」而為不同的分流案件審理模式。其中,「輕罪、明案」的類型即可改採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而簡式審判制度設計的正當性,主要來自於刑事訴訟法三目的-發現真實、程序正義及迅速審判的互相調合。並且透過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在此等案件類型,手段上的取捨於符合目的性的情況下,即可要求法院迅速審理,簡化、合併或維持審理程序的內容,避免程序之浪費或重複之程序。又本文將簡式審判程序區分為三個階段:開啟簡式審判程序前提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審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異議程序,並依其各階段之目的不同,而異其審理方式。 而有別於普通審判程序的地位,本文也一一介紹了,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證人等五種程序參與者在簡式審判程序的特殊性。比方,就法院而言,在審理簡式審判程序時,應更加注意被告之權利保護與為了有罪明確性考量,負有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有得知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時,基於個別法理依據的要求,得隨時提出異議,以令法院審查是否須撤銷原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證人而言,則在具有特殊情事之下,按比例原則之考量,應賦予其得拒絕出庭作證之權利行使等等情況。 藉由實務見解、學說的討論,針對簡式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在不適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情況下,個別的程序參與者於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中所應扮演的角色,語普通審判程序之不同之處,即為本文研究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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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f Program Participants In Our Procedures Of Simplified Tri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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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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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簡式審判程序之前提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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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或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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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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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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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29167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94.1 201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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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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