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 The Research on Lega...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法定健康檢查之法律問題研究 =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in Statutory Health Examination
    作者: 李正華,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2[民101]
    面頁冊數: 206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健康檢查
    標題: health examination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3792293381905722055
    附註: 參考書目:面193-206
    摘要註: 我國近年來由於經濟發達、社會安定、教育普及、公共衛生基礎建設完整、醫療法制日趨健全、醫療品質穩定、國民平均餘命增長、兩岸關係趨緩等因素,使民眾對於健康檢查之概念普及、需求增加且內容趨精緻化,於是各類健康檢查應運而生。其目的不同、內容各異、法令依據有別、參與的機構龐雜、付費的方式或有公費、他費或自費、價格貴賤不一、結果判讀及說明各憑本事,加上政府大力推動「觀光醫療」,商機大增,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亦浮上檯面,其或為延誤診斷或過度診斷而造成受檢人之傷害或死亡,或健康檢查結果成為就學或就業之門檻,不一而足。由於健康檢查的對象為「正常」的受檢者,與因病就醫的「病患」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之目的為證明自己是否健康,若有異常,需有及時的後續處置;後者則希望治癒現有的疾病,恢復健康,避免傷殘或死亡。換言之,健康檢查的目的為篩檢疾病,針對外表健康、無明顯主觀症狀的個人或群體,利用特殊工具或方法施予檢查或檢驗,以便早期發現可能發生某種疾病之高危險群個案,並針對該個案再做進一步檢查,以求得正確的診斷與必要的後續追蹤與治療。準此,首先必須辨明健康檢查行為與常規醫療行為之間,是否須加以區分,其法律性質是否有所差異,若造成當事人傷害或死亡,或侵犯其健康相關權益時,其法律效果是否相同。本文認為常規醫療行為的核心內容包括健康或疾病的篩檢、診斷、治療、及療效的監控及預後,健康檢查的性質屬於疾病的篩檢,應為常規醫療行為的一環,但範圍與內容較窄,且因檢查目的之不同,該醫療行為的效果亦在公法或私法上呈現不同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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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29405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14 201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29406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14 2012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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