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給付基準之探討 = The Research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非財產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給付基準之探討 = The Research of Non-property Damage Reimbursement Repay Related to Infringement Act-based on Traffic Accidents : 以交通事故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f Non-property Damage Reimbursement Repay Related to Infringement Act-based on Traffic Accidents
    副題名: 以交通事故為中心
    作者: 郭德偉,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220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侵權行為
    標題: infringement act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6231418900634210596
    附註: 參考書目:面115-119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其他題名: 以交通事故為中心
    摘要註: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國內發生行車交通意外事故時,受害人(或有權代位主張之權利人)於地方法院內得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各項請求權基礎及加害人給付賠償價金之基準;另對於肇事發生時雙方過失責任之分配,在衡平責任的原則下,所導致賠償金變動之影響,俾利提供法院及人民對交通事故賠償之判決依據及主張。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填補,在財產上之損害部分,通常乃完全填補之具體財產損害及預計收益損失可供補償;而在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在我國法律體系上法,即賴於慰撫金之計算以為填補。然而,就所謂之非財產上損害,由於其具有精神上痛苦之抽象不可言喻及計算之色彩;甚至,縱使請求權人具有法定求償權身份,但若其與被害人已無情感連結,則是否須予填補精神上損害,便須追本朔源而應就具體實際個案上,究竟被害人確實有無精神上損害此一問題予以審視,而當事人之精神上損害,究應自主觀亦或客觀方面予以檢討,這都是值得探討及深思的問題。 另外,生命權,為最重要之人格法益,如予侵害,應負賠償責任,眾人皆知。惟生命權受侵害之人,即為已經死亡,依民法第6條規定,其權利能力終了,自然無法自行向賠償義務人請求生命權受害之損害賠償。因此,僅第三人始得就其因被害人死亡所受之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依法請求賠償。民法第194條係仿效日本民法第711條及瑞士債務法第47條。民法第194條所稱「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之賠償」,學說與實務稱為「慰撫金」或「慰藉金」(瑞士法之用語為「Schmerzensgeld」,日本法稱為「慰藉料」。不論「慰撫金」或「慰藉金」,均含有撫慰之功能,亦即藉由金錢之支付,撫慰被害人之精神痛苦。 故慰撫金究應如何酌定,由於條文並未明文,則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化為具體數字,全由司法審判者於判決文中顯示對於慰撫金之量定與計算,實務在運作上,既有之運作標準至為抽象不明,而迭遭學說上批評之弊。希冀藉由本論文對於民事損害賠償中就慰撫金的運作上,可就前敘之爭議問題而為更廣泛的討論,並提出一些妥善的解決方向,即係本論文之方向。 none
館藏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317983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0722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317991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0722 2013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評論
Export
取書館別
 
 
變更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