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位訴訟與其在關係企業的運用 = The shareholders'...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股東代位訴訟與其在關係企業的運用 = The shareholders' suits and the relative company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shareholders' suits and the relative company
    作者: 楊有德,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71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股東代位訴訟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8451047067642121963
    附註: 參考書目:面168-171
    附註: 102年10月31日公開
    摘要註: 以經濟利益建構的股東代位訴訟,不僅賦予股東捍衛自己經濟利益的機會,也達到糾正業務經營的目的。本於這種保障經濟利益的本質,不僅可以訴追董事基於董事地位所生的責任,連董事基於業務執行輔助人或第三人的地位所生的責任也都含括其中,而董事卸任與否則非所問。但個別股東的經濟利益過於顯微,所以認為提訴股東是代表全體股東在進行股東代位訴訟,展現在訴訟上就成了提訴股東代表全體股東的訴訟結構,故判決效力會及於全體股東,也因此解釋了其他股東對於股東代位訴訟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所在,其他股東的程序保障基礎也才可以被建構。另外關係企業將是我國公司經營的下一個型態,所以如何讓這種兼顧股東利益和業務經營指正的制度可以繼續延伸其中是股東代位訴訟的下一個課題。以我國現行關係企業法,只能建構出公司法第369條之4第3項明文的從屬公司股東代位訴訟,以及類推自公司法第214條的二重代位訴訟。前者本文主張源自關係企業在處理法人格與獲益分配問題時所產生的利益調整,所以有獲利就可以獲得補償,沒有獲利就沒有補償可言;後者乃是建立在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上,所以在關係企業構成員間沒有持股關係的情況下是無法被建構的,且我國是以控制力關係判定關係企業,這種判定標準無法適用在本質是股東的股東之經濟利益上的二重代位訴訟。同時因為股東代位訴訟的本質是股東經濟利益的保護,所以要讓股東代位訴訟可以在關係企業中發展,根本問題在於關係企業構成員之間的利益流動和共同性的確立。光以我國現行法是無法導出關係企業利益的分享,所以才讓股東代位訴訟的討論還一直停留在以個別公司為單位的傳統公司法裡,只有在正視關係企業利益內部流動的那一刻起,專屬於關係企業的股東代位訴訟才能夠在我國真正的被建構出來。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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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39086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642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390873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642 2013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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