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壽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 Mortgage Life Insura...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房貸壽險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 Mortgage Life Insurance Study Legal Issues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Mortgage Life Insurance Study Legal Issues
    作者: 李東炎,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67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房貸壽險
    標題: Applicant for insuranc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80429352801074978184
    附註: 參考書目:面141-145
    附註: 102年10月31日公開
    摘要註: 所謂「房貸壽險」,就是在辦理房屋貸款的同時,搭配一張定期壽險保單,保額則搭配房貸額度,消費者可依據自身需求,選擇「遞減型」、「平準型」及「寬限期」保額三種。所謂「平準型」,是指投保的保額不論天數期間多久都是固定的,通常保額與當初申貸的房貸額度相同,因此若投保人發生變故,理賠金將先用以清償銀行房貸,不像一般保險由親人當受益人,剩餘的理賠金再給付往生投保人的家人,作為安家費。「遞減型」是指保額隨著房貸餘額的清償而逐漸減少,因此當投保人發生變故時,理賠金就相當於尚未清償的房貸餘額部分,而遞減型的保費也因此較平準型便宜。至於「寬限期」,則採前三年只繳利息的方式,第四年開始才連本帶利一起還,所以發展出「寬限期」式的房貸壽險,作用是前三年的保額採平準式,第四年起變成遞減式,屬於混合式的房貸壽險。一般而言,民眾購買傳統型的壽險保單,投保人若發生死亡或全殘事故,保險公司就會理賠給投保人一筆金額;同樣的,房貸壽險是將保險公司賠給投保人的錢,用來償付向銀行申請的房貸,避免借款人(即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時,因房貸而拖垮貸款人的家人生計。此保險契約依交易上的特性來區分屬消費者保險,具有典型的附合契約特質,消費者(借款人、被保險人)之ㄧ方較保險人弱勢,契約之訂定與履行容易發生不公平的情形,故為追求契約之實質公平以避免契約自由遭到濫用,有特別保護消費者之必要。而房貸壽險跟傳統壽險一樣,對於每個借款人都有其實質需要,但又以收入不固定、房貸付得很辛苦的「重殼族」為先。國人有95%以上的民眾在購屋時,仍是以貸款方式支付,貸款人一旦身故或全殘,家庭經濟面臨嚴重壓力,貸款可能就會繳不出來,屆時房子除了會被拍賣外,家屬也將面臨到「無屋可住」的窘境。消費者若想在擁有房貸壽險保障的同時,享受保費優惠,可直接向房貸申貸銀行買房貸壽險,由於在申請房貸時,所檢附的財力資料就已經很完整了,故一般不需要再另外準備資料。根據中央銀行統計數字,至2011年4月本國消費者購置住宅貸款餘額為5.23兆元,而銀行在承作房屋貸款時,除抵押品存在滅失及毀損的風險外,也面臨借款人傷殘失去工作能力或死亡的風險,此二者皆會增加金融業者逾放的風險,故金融業者會要求借款人為抵押品投保產險,並鼓勵購買房貸壽險,惟房貸壽險目前並未強制,且因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房貸壽險在國內的普及率還不高,但是透過這幾年來部份壽險公司的大力推廣,國人已越來越能接受利用保險分散因貸款衍生的財務風險的觀念,同時也可拉高國人偏低的平均保額。以房貸壽險市占率第一的法國巴黎人壽的統計來看,每件房貸壽險保單平均保額約新台幣570萬左右,遠高於台灣平均壽險保額135萬。法國巴黎人壽在2011年持續以25.4%市占率在房貸壽險稱第一(見附表一)。2011年實收保費超過新台幣13億,比其他競爭者多出60%以上。房貸壽險有效總保額已突破新台幣900億,日前就2011年房貸壽險客戶分析結果顯示,客戶男女約各半,但男性稍高,男女客戶平均保額相近,每件保單平均保額約新台幣570萬左右,遠高於台灣平均壽險保額135萬,平均投保年齡約為37歲。然而無論產險或壽險,一但發生保險理賠,銀行將是第一受益人,甚且銀行為了避免借款人擔任要保人而以要保人的地位變更第一受益人為借款人,或者直接至保險公司解約而取得解約金(由於大部分銀行為了便於推展房貸壽險,多由銀行再增加一筆貸款金額給予借款人繳納躉繳保費,而此筆貸款通常是原應核准貸款成數外的額度,因此當借款人係因貸款逾期時,銀行會要求保險公司將房貸壽險解約金沖回房貸壽險貸款以減少逾期放款的損失 ,舉例來說,借款人購屋500萬,欲貸8.5成額度425萬元,房貸壽險為30萬,則此時銀行會撥款二筆長期擔保放款:一筆為425萬,一筆為30萬),也就是說,花錢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並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並且保險業者及金融業者憑藉其優勢地位制定了保險費率及不公平的契約條款,加上消費者在訂定契約時經常未審視契約內容,於是爭議時有所聞,在保險案件在評議中心受理爭議占比高達88%,以近年熱銷、累計已賣出10萬件累計金額近1000億元的房貸壽險為例,解約金問題占房貸壽險爭議的43.5%、銷售爭議則占27.5%、保單貸款爭議占10.9%、其他占18.1%。其中銷售爭議中又以被保險人不實告知及業務人員不實告知為主,故主管機關越來越重視,金管會銀行局近來要求未來銀行在銷售房貸壽險時,須符合以下五項規定:一、銀行辦理房貸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做為貸款搭售條件,且在貸款過程中不能進行不當勸誘。二、銀行推廣房貸壽險時,應落實認識客戶程序。三、為避免房貸壽險保單解約金爭議,銷售時應具體說明保單契約終止的相關權益。四、房貸壽險應回歸「以借款人為要保人」的一般保險商品,並須提供期繳及躉繳兩種商品供客戶選擇。五、銀行辦理房貸壽險原則,應納入銀行內部稽核與內部風險控管規定 。希望透過本文的研究,得以更深切了解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提供個人之建議,期待在房貸壽險業務量在不斷成長的同時,能降低紛爭的發生,並得以真正保障借款人,創造保險公司、銀行及借款人三贏的局面。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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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391103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59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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