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執行機構組織相關法制之研究-比較法之觀察及對我國之借鏡 = A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環境保護執行機構組織相關法制之研究-比較法之觀察及對我國之借鏡 = A study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Lessons from the viewpoint of comparative study on foreign law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A study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g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Lessons from the viewpoint of comparative study on foreign law
    作者: 李承曄,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51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氣候變遷
    標題: climate chang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9867230534213198087
    附註: 參考書目:面131-140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摘要註: 2012年6月份剛剛召開「里約峰會二十週年會議」,會後發表了名為「我們想要的未來」(The Future We Want.)宣言,該宣言中坦認:「因應氣候變遷乃全球立即而迫切之當急要務」(We emphasize that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represents an immediate and urgent global priority.),可知「氣候變遷」乃目前全世界所矚目且重要的課題,畢竟—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氣候變遷」的結果,一般均認為係肇因於「全球暖化」(global warming)所伴隨而來的現象,而「全球暖化」乃來自於「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es)效應之影響,至於人類則是排放「溫室氣體」的最主要元兇,因此人類實有必要改正自己的行為,一方面設法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另一方面則應該設法因應以減緩「全球暖化」的速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即為保護我們共同生長的自然生態環境,國家保護自然環境可採取的手段有很多種,例如採取經濟誘因、事前管制等較為軟性之執行工具,甚至可以選擇事後的強烈手段管制,以擔保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的確實執行,至於事後的環境管制手段,以手段之類型觀察,又可以區分為採取「環境秩序罰」、「環境刑罰」及「其他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等,其中「環境刑罰」可以說是國家所採取管制環境的最嚴厲之手段,雖不無宣示國家強烈保護環境之決心,然保護環境之終極目標則是現階段工業化後全球之唯一出路,而我國關於環境保護之歷史,不若先進國家例如美國、歐盟等早,因此為急起直追國外之國際環境標準,適度採取「刑罰」手段以嚇阻環境破壞行為,誠有其目的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因此,由何機關組織去具體執行環境刑法和環境刑事司法?此係首先需要加以確認的問題,當然世界各國由於法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做法,有採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全權負責環境犯罪之調查者,亦有環境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相互配合者,本論文嘗試從比較法制上的觀察,反觀我國目前雜亂無章的做法,提出適當之建言,盼能成立「環境執行署」,以因應即將成立之環境資源部,終能達成減緩「全球暖化」的速度,以防制氣候的變遷。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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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50192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16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501933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016 2013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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