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補償制度沿革與實務發展之研究
呂文吉

 

  • 我國刑事補償制度沿革與實務發展之研究
  • Record Type: Language materials, printed : monographic
    Author: 呂文吉,
    Secondary 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國立高雄大學
    Place of Publication: [高雄市]
    Published: 撰者;
    Year of Publication: 2013[民102]
    Description: 173面圖,表格 : 30公分;
    Subject: 國家責任
    Online resource: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4002016854622665700
    Notes: 參考書目:面159-165
    Notes: 102年10月31日公開
    Summary: 「堂上一筆朱、階下千滴淚」,無辜受冤枉而受刑罰者,實乃世間不平之事。回顧我國司法史上「冤獄」案件仍頻傳,對於受害人損害填補爰為國家責任之一環。民國48年6月11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冤獄賠償法」,相較於「國家賠償法」頒行,早其20餘年,顯現我國對於司法人權保障的重視。國家責任向來以公權力「違法/賠償」、「合法/補償」區分二元符碼,冤獄賠償法於立法之際,針對其屬性究為「賠償」或「補償」已有爭論,復經司法院釋字第487號解釋將其定性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惟十年後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70號解釋,轉換了冤獄賠償制度所採國家賠償責任特別立法,係認「冤獄賠償法於形式上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實質上為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其憲法保障之自由權利,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依法律之規定,以金錢予以填補之刑事補償。」並援引德國特別犧牲理論闡釋冤獄賠償制度本質。復經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刑事補償法」,將冤獄「賠償」質變為「補償」,而「冤獄賠償法」的終點轉變為「刑事補償法」之起點,以求擴大人民權利保障,落實法治國基本原則。刑事司法崇高理想是「毋枉毋縱」,司法無誤判,固為理想目標,但司法官既非神祇,誤判難免。冤獄賠償法於民國48年制定後,該制度於實務運作情形,攸關我國落實司法人權保障指標程度,是以,現行實務上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刑事補償法庭受理刑事補償案件之收案、結案、審查、准駁、請求類型及確定賠償金等,本文嘗試統計分析,以探求冤獄賠償法制於實務運作情形。重構後「刑事補償法」增訂鑑定留置、強制工作以外之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檢察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免訴、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拘束人身自由期間超過有罪判決所定刑或保安處分期間,及同一案件經重複判決情形,均可請求補償,且刪除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理由而駁回冤獄賠償之請求,惟修正後刑事補償法,有關其法理建構、補償範圍、排除補償條件、補償方式及程序等,是否如修法意旨係以擴大人權保障為前提,本文將嘗試進行檢視並提出現行制度可能有的缺失,以供嗣後修法參酌。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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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390964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6004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On shelf 0
310002390972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6004 2013 c.2 一般使用(Normal) On shelf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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