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 The Conflict and B...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通訊監察與隱私保護之衝突與平衡 =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of Surveillanc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of Surveillance and Privacy Protection
    作者: 許威毅,
    其他團體作者: 世新大學
    出版地: [台北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4[民103]
    面頁冊數: 165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附註: 參考書目:面154-165
    摘要註: 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係立法院於1999年7月14日制定公佈,規定偵查期間由檢察官擁有通訊監察權,並得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且可不須經由法院審核。惟通訊監察權一般認為屬於強制處分權之ㄧ,此種強制處分權係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保護等基本權利之侵害,理應審慎為之;且在無獨立第三者客觀審查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品質,給人一種「球員兼裁判」的感覺,亦不免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濫權,並引起外界諸多批評。有鑑於此,為使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適當的保護,法務部等相關單位自2003年起,積極推動通訊監察書核發制度之修法工作,並於2007年7月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進行修正,修正重點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權,改由法官獨立行使核準權力,這是我國繼羈押權、搜索權回歸法院之後,強制處分權又ㄧ重大變革。但把這些權力都賦予法院法官是否就是最佳的選擇呢?法官的權利會不會過大,而將來會不會同樣發生核發通訊監察書和審判該案的法官都為同ㄧ個人的情形呢?或者如此規範,是否就能因此降低民眾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被侵犯的比率? 上述問題係為本文所要討論;另外,亦將介紹有關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與通訊監察之相關概念、通訊監察的種類與執行範圍及比較分析現行通訊監察的施行與隱私權保護將有哪些衝突會發生,又該如何去衡平這些衝突以及我國通訊監察實務執行概況,最後探討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對於現行通訊監察制度及民眾隱私保護之影響,結論將著重探討現行檢察官與法官有關強制處分權之權力制衡等問題以及相關制度之改革問題,提出個人淺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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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439910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1015 380101 0850 2014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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