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物權化之研究 = A Study on Verdinglichung...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債權物權化之研究 = A Study on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Focusing on the Leasehold Turn to Have the Character of Real Right : 以租賃權物權化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A Study on Verdinglichung obligatorischer Rechte-Focusing on the Leasehold Turn to Have the Character of Real Right
    副題名: 以租賃權物權化為中心
    作者: 陳慶璋,
    其他團體作者: 世新大學
    出版地: [台北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46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債權物權化
    附註: 參考書目:面134-146
    其他題名: 以租賃權物權化為中心
    摘要註: 依照歐陸法系民法理論,財產權分為債權和物權兩大體系。由於債權相對性和物權絕對性的差異,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往往因為物權的對抗效力而無法實現,例如:甲有A屋一棟,某日因需錢急用,先與乙就A屋訂立一買賣契約,再與丙就A屋訂立另一買賣契約,丙於訂約前即對甲出賣A屋與乙一事知情。嗣後甲先交付A屋與乙,在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試問甲、乙、丙三者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就上例而言,乙基於買賣契約,對甲有請求交付A屋及移轉其所有權的債權。甲又將A屋出賣於丙時,其買賣契約的效力不因丙「明知」甲與乙間就A屋已先訂有買賣契約而受影響,乙、丙對甲的債權得同時並存,並居於平等地位(基於債權平等原則)。甲先將A屋交付於乙,再將所有權登記於丙時,依民法第758條規定,應由丙取得A屋之所有權,而為A屋之所有人。乙與甲間雖然先前訂有買賣契約,但基於債之關係的相對性,不得對丙有所主張,對丙而言,乙係無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A屋,乙得依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此即是王澤鑑教授一再強調的法律所以肯定一物二賣的效力。 然而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變遷,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債權與物權的區分不在壁壘分明,而中間類型-債權物權化的產生,成為債權保障的另一途徑,本文乃就債權物權化的典型-租賃權物權化及所衍生出不動產公示與債權物權化的關係進行分析研究。第一章先以問題模型導出本文所欲探討的問題意識。第二章探討租賃權的性質究為債權或物權,以及租賃權物權化的理由進行論述,並說明租賃物權化的判斷要件,及買賣不破租賃為租賃權物權化的核心,進而從立法沿革、法條說明我國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第三章觀察外國法(德、瑞、法、奧、日)的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第四章探究不動產公示與債權物權化的關係。第五章就本文探究的結果做整體而簡潔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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