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行政罰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違規廣告取締處罰為中心 = The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我國行政罰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違規廣告取締處罰為中心 = The Research of No Double Jeopardy Cla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focusing on the Penalty of Illegal Advertisments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f No Double Jeopardy Cla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focusing on the Penalty of Illegal Advertisments
    作者: 黃子芸,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4[民103]
    面頁冊數: 121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標題: no double sanction principl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09238011015606970307
    附註: 參考書目:面110-116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摘要註: 本論文研製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問題,尤其於我國行政罰實務上之適用情形。一行為不二罰的基本概念及其內涵首需加以理解,再從比較法上加以觀察,並論及其在我國之發展,輔以我國實務上大法官相關釋字說明之,兼論其效力,加以總結。其次,要對「一行為」有所了解,勢必需探討行政法上關於行為數之認定,故次之提出關於行為個數的判定標準,再綜合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中關於行為數判斷之不同見解,一併考量行政法領域與刑法之差異,對各種判斷標準提出批判與整合,嘗試提出一套較為具體之判斷方法。 又實務上常見之連續處罰條款及行政執行法之怠金,以及其他散見於行政法規之「按日連續處罰」、「按次連續處罰」、「連續處罰」等規定,究係行政罰或執行罰性質,以及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均有加以究明之必要,故本文亦予以討論。而我國行政罰實務上,早期提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問題,多在於稅法處罰方面,尤其於行為罰與漏稅罰應否併罰上,行政法院之見解多所分歧,但其後經大法官釋字第503 號解釋宣示「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並且我國於2005年2月5日制訂作為行政處罰制度之總則性規定的行政罰法,針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於第五章,明文規範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現今原則上無論實務或學界,皆肯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我國行政罰領域亦有適用,故為使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相關問題更為具體,本文提出實務上常被廣泛討論之大法官釋字第503號、604號、641號及日常生活常見之違規廣告取締處罰相關案例加以論述。釋字第503 號解釋及第604號解釋肯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具有憲法上地位。惟承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不意味著徹底禁止國家為複數之處罰,而是要求其應提出更強烈的理由與衡量手段的必要性,釋字第641號正可映證此觀點。而違規廣告之處罰,通常牽涉到有關「行為數」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對其見解不一,但通常均認定行為人之行為屬數行為,行政機關之處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本文認此有探討之餘地,故就此加以分析。文末提出本文結論,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具有憲法上位階,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應確實遵守,不得任意將單一行為之概念限縮,或將其以其他標準切割為數行為,以達成多次處罰之目的,架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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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469792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14.2 2014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469800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14.2 2014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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