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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voc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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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vocation of Taxation by Authorities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study on Revocation of Taxation by Authorities
作者:
陳重良,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4[民103]
面頁冊數:
146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除斥期間之起算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1185126287669754809
附註:
參考書目:面130-133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摘要註:
按國家行為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加以職權撤銷之義務以回復適法之狀態,而機關撤銷權之性質乃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之行使則受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藉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但關於除斥期間起算點之認定學說實務迭有爭議,又一般認為處分有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區別,於授益處分之撤銷亦涉及信賴保護之檢驗,從而,在依法行政與法安定性之要求間即存有衝突。 在稅捐法律關係,如原核課處分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現行實務之作法乃另作成一變更處分以補正原核課處分之違誤但不撤銷原核課處分,此種處理模式妥當與否係涉及應採並存說或消滅說之爭議。然原課稅處分如有認事用法之錯誤,於應補稅之情形,在法制度上亦同時涉及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之衡量。蓋基於國家依法課稅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稅後財產規劃權乃人民財產權保護之重要事項,惟以現階段之法制度與實務見解,納稅人權利保障之重要性似劣於租稅公平之維護,因而致使納稅人於受稽徵機關之處分時較難獲得實質之救濟。 依法撤銷違法處分雖係機關之職權,但於實務運作上仍有諸多疑慮有待釐清,尤其在面對稅務關係時應如何適當行使撤銷權,均有加以探究之價值,在核課處分撤銷標的之層面,核課處分之可分性與否之爭議即涉及核課處分應撤銷時,其撤銷範圍與之認定,又核課處分之撤銷除係溢徵稅額應退稅之情形外,最常見者即為短徵或漏徵而應補稅之情形,就此而言,補徵稅額應有之限制為何,亦影響著稅捐機關撤銷權行使之空間。末者,稽徵機關作成違法得撤銷之核課處分而於補正瑕疵後,其係應負損失補償責任或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責任,因實際案例的發生而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鑑於此,本研究擬自職權撤銷之法理分析出發,於稅務關係之特性中探討違法核課處分後續處置之內容與方式,並對納稅人權利救濟之途徑及司法機關面對租稅救濟事件時應有之態度予以解析,藉此尋譯出在依法行政、租稅公平與權利保護中衝突之平衡點。 none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vocation of Taxation by Authorities
陳, 重良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vocation of Taxation by Authorities / 陳重良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14[民103]. - 146面 ; 圖,表 ; 30公分.
參考書目:面130-133103年12月16日公開.
除斥期間之起算
職權撤銷核課處分之研究 = The study on Revocation of Taxation by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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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2月16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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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張永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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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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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行為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加以職權撤銷之義務以回復適法之狀態,而機關撤銷權之性質乃形成權之一種,形成權之行使則受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藉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但關於除斥期間起算點之認定學說實務迭有爭議,又一般認為處分有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區別,於授益處分之撤銷亦涉及信賴保護之檢驗,從而,在依法行政與法安定性之要求間即存有衝突。 在稅捐法律關係,如原核課處分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現行實務之作法乃另作成一變更處分以補正原核課處分之違誤但不撤銷原核課處分,此種處理模式妥當與否係涉及應採並存說或消滅說之爭議。然原課稅處分如有認事用法之錯誤,於應補稅之情形,在法制度上亦同時涉及租稅公平與納稅人權利保護之衡量。蓋基於國家依法課稅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稅後財產規劃權乃人民財產權保護之重要事項,惟以現階段之法制度與實務見解,納稅人權利保障之重要性似劣於租稅公平之維護,因而致使納稅人於受稽徵機關之處分時較難獲得實質之救濟。 依法撤銷違法處分雖係機關之職權,但於實務運作上仍有諸多疑慮有待釐清,尤其在面對稅務關係時應如何適當行使撤銷權,均有加以探究之價值,在核課處分撤銷標的之層面,核課處分之可分性與否之爭議即涉及核課處分應撤銷時,其撤銷範圍與之認定,又核課處分之撤銷除係溢徵稅額應退稅之情形外,最常見者即為短徵或漏徵而應補稅之情形,就此而言,補徵稅額應有之限制為何,亦影響著稅捐機關撤銷權行使之空間。末者,稽徵機關作成違法得撤銷之核課處分而於補正瑕疵後,其係應負損失補償責任或國家賠償之損害賠償責任,因實際案例的發生而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鑑於此,本研究擬自職權撤銷之法理分析出發,於稅務關係之特性中探討違法核課處分後續處置之內容與方式,並對納稅人權利救濟之途徑及司法機關面對租稅救濟事件時應有之態度予以解析,藉此尋譯出在依法行政、租稅公平與權利保護中衝突之平衡點。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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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補徵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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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5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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