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犯罪與企業主法律責任 = Corporate crime and c...
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 企業犯罪與企業主法律責任 = Corporate crime and corporate liability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Corporate crime and corporate liability
    作者: 蔡錫欽,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4[民103]
    面頁冊數: 108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經營判斷法則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7744447508426505421
    附註: 參考書目:面95-98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摘要註: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在企業犯罪及企業主之法律責任,列舉近十幾年關於食品衛生影響國人消費者身體健康之事例,並蒐集近十幾年來有關食品衛生全國地方法院之案例,整理分析。也對於企業犯罪之成立要件、犯罪能力、違法性、責任性及過失犯加以論述。 企業在從事企業經營商業活動時,若企業主有不法之意圖,以董事會決議,作為謀取不法利益之藉口或避風港,因此經營判斷原則之探討,參考國外之案例,如何認定企業主之違法行為。因科技發達,網路發展迅速,知識媒體傳播廣闊,智慧型犯罪滋生,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規避法律牟取暴利,企業集團化因應而起,時代潮流變化詭異,法令規範已無足以杜絕企業犯罪之發生,因此,企業集團化如何預防犯罪,犯罪經濟學理論之論點,似有探討闡述之價值。大統黑心混合油詐欺案件,業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對於判決理由分析探討,並提出本文一些建議,對於大統公司因負責人及受僱人以詐術牟取不正當之不法利益,利益歸屬大統公司,判決書認為大統公司所獲取不法利益,不符合沒收之要件,似乎無法達到預防之效果,本文並加以闡述分析。企業集團化興起,對於企業集團之決策者,下令從屬公司執行,因而違法犯罪,目前對於企業犯罪,並無特別立法規範,僅以一般刑法理論為基礎以予偵查審判,常常因證據不足欠缺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證據,而無法定罪,由從屬公司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承擔,形成企業集團之決策層有權無責,從屬公司有責無權之不公平現象。因此,企業集團公司與從屬公司人格同一性,有存在之必要。 本文所採用資料來源,為學者期刊、論文及法院判決及網站所刊,企業社會責任(CSR),近十幾年來,認為企業所追求除了高利潤外,還須顧及企業之商譽,企業永續經營報告書是企業社會責任表示方式之ㄧ,目前各國已國際化,投資管道不少,投資人所考慮是企業公司其企業社會責任執行多少,都為投資考慮之因素。我國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並未重視,百大企業提出永續經營報告書比例很少,居亞洲之末,實有待加強。企業集團化趨勢已漸然形成,現行法律無足以規範企業集團化犯罪及民事責任,法律不周延,導致犯罪滋生民事責任不符合公平正義,本文認為企業主之責任應以法律以予明文規範,企業法有立法之急迫性,如日月光公司K7廠排放廢水污染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行為人及廠長,而日月光公司負責人張虔生以無犯意聯絡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產生不公平之現象。決策者決策,下屬執行,下屬無變更決策者決策之權利,依照決策者決策執行,竟然認定決策者不夠成犯罪,顯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非常不公平,法律不周延,應以立法方式補救加強,方能預防犯罪。 none
館藏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500208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49952 4488 2014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50021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49952 4488 2014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評論
Export
取書館別
 
 
變更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