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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 = Exprop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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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 = Expropria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A Study of Divided Superficies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Expropria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A Study of Divided Superficies
作者:
謝欣成,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1[民100]
面頁冊數:
176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地上權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2624016104802409620
附註:
參考書目:面159-166
附註:
103年12月16日公開
摘要註:
由於社會經濟及科技的進步,土地之利用已由平面利用發展至立體利用。土地立體利用之目的,在於藉由增加土地高密度使用而達成更高社會經濟效益。但亦使得原本僅發生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產生當事人間與第三人利益分配、調整問題。為處理此一問題的必須有完整的土地利用規劃作為其後盾。 民國99年增訂民法區分地上權規定,係將不動產物權以土地平面利用之規範,修正為土地立體利用之規範;在實務上則多運用於公共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以徵收方式取得區分地上權。學說上認為徵收區分地上權,於大眾捷運法之制訂始明文於法律中規定。而其立法討論之時,因區分地上權尚未制定,而有「強制設定地上權或地役權」及「僅就其上空或地下之使用權加以徵收」兩種解釋。時至今日,因區分地上權已於民法制定,而徵收區分地上權因其負有達成公益之目的,基於公益目的之考量,而有調整物權法上區分地上權內容之必要。在兼顧物權法定原則、公益目的優先及土地立體利用已為社會發展趨勢的取捨之下,如何解釋俾能有利於實務之運用及土地立體利用體系之發展實為一值得討論之課題。本文先從土地所有權觀念及土地利用之演進介紹,繼而比較各國對土地空間利用之立法情形。然後再從民法新增訂之區分地上權之定義、取得等效力分別介紹。其次則從公用徵收之效力、目的及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對土地徵收程序之規定分別說明。並從區分地上權之效力藉由徵收程序規定而檢視其是否有礙徵收之目的。最後再藉由現行公法上有關土地立體利用制度中,提出容積率管制、容積移轉制度等二項制度為例,試著從區分地上權的權利義務關係銜接公法上的限制,來檢討區分地上權得否運用於同為土地立體利用之制度。結論則回歸土地立體利用的目的,來檢視公用徵收與區分地上權於立法上應該如何配合才能達到最大的公益目的。 none
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 = Expropria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A Study of Divided Superficies
謝, 欣成
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
= Expropria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A Study of Divided Superficies / 謝欣成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11[民100]. - 176面 ; 圖,表 ; 30公分.
參考書目:面159-166103年12月16日公開.
地上權
區分地上權制度之研究-以徵收及土地立體利用為中心 = Expropriation and Three-dimensional Land Use-A Study of Divided Superf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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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2月16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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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謝志鵬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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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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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經濟及科技的進步,土地之利用已由平面利用發展至立體利用。土地立體利用之目的,在於藉由增加土地高密度使用而達成更高社會經濟效益。但亦使得原本僅發生於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產生當事人間與第三人利益分配、調整問題。為處理此一問題的必須有完整的土地利用規劃作為其後盾。 民國99年增訂民法區分地上權規定,係將不動產物權以土地平面利用之規範,修正為土地立體利用之規範;在實務上則多運用於公共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以徵收方式取得區分地上權。學說上認為徵收區分地上權,於大眾捷運法之制訂始明文於法律中規定。而其立法討論之時,因區分地上權尚未制定,而有「強制設定地上權或地役權」及「僅就其上空或地下之使用權加以徵收」兩種解釋。時至今日,因區分地上權已於民法制定,而徵收區分地上權因其負有達成公益之目的,基於公益目的之考量,而有調整物權法上區分地上權內容之必要。在兼顧物權法定原則、公益目的優先及土地立體利用已為社會發展趨勢的取捨之下,如何解釋俾能有利於實務之運用及土地立體利用體系之發展實為一值得討論之課題。本文先從土地所有權觀念及土地利用之演進介紹,繼而比較各國對土地空間利用之立法情形。然後再從民法新增訂之區分地上權之定義、取得等效力分別介紹。其次則從公用徵收之效力、目的及我國土地徵收條例對土地徵收程序之規定分別說明。並從區分地上權之效力藉由徵收程序規定而檢視其是否有礙徵收之目的。最後再藉由現行公法上有關土地立體利用制度中,提出容積率管制、容積移轉制度等二項制度為例,試著從區分地上權的權利義務關係銜接公法上的限制,來檢討區分地上權得否運用於同為土地立體利用之制度。結論則回歸土地立體利用的目的,來檢視公用徵收與區分地上權於立法上應該如何配合才能達到最大的公益目的。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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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0475 2011
一般使用(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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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0475 2011 c.2
一般使用(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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