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電力,人人需要但不要在我家後院」,基此情結我國電力建設充滿艱辛,但由於國家有照顧人民基本需求之生存照顧義務,所以建立公用電業線路安設制度實屬重要!然而我國憲法僅於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其後對於財產保障內容與範圍只能透過學說理論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加以展現擴張,公用電業基於公共利益,使用私人土地上下方空間施設電力電線,造成所有人土地部份空間利用受限制,是否應予補償?如何補償損失,現行電業法並未明文規定造成爭議。對此本文爰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見解所發展的「特別犧牲理論」及借鏡國內外實務之運作,藉此分析探討我國現行電業法缺失,茲是認為公用電業線路安設已對人民財產權利限制產生類似徵收之侵害而應予以補償,俾將研究結果與建議提供日後我國電業法修正時之建立補償制度參考。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