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手段之研究 =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行政制裁手段之研究 =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 以「連續處罰」制度為中心; Focusing on the Policy of "Consecutive Fines"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副題名: 以「連續處罰」制度為中心
    作者: 杜怡蓁,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年: 2015[民104]
    面頁冊數: 127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行政制裁
    電子資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vbhcm2
    附註: 109年11月18日公開
    摘要註: 我國行政法規尤其是環境法規上,常見有「連續處罰」之規定,行政機關據以執行之結果,其法律性質究屬行政秩序罰之罰鍰抑或屬行政上之強制執行之怠金科處?理論與實務看法尚有分歧,行政法院歷來之判決,雖多數持傾向怠金性質,固然有助行政機關原處分之維持。但是如何面對相關條文上係明文「處罰」之質疑?以及判決使用所謂「執行罰」之概念,同時兼具制裁與強制執行兩個不相容之性質,是否在法理上可行?在我國行政罰法已經公布施行後,以及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貫徹,上開問題不僅影響行政機關之執行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同時影響相關人民或業者之權益至鉅;更關係行政法院之審判是否正確,故本文以遂以「連續處罰」,作為研究之主題。 經由本文之討論,認為「連續處罰」之性質,應屬行政執行。惟由於受限於行政執行法關於怠金之規定限制,對於可替代性之行為,無法課處怠金,故立法上另能另創設「連續處罰」之規定,藉以達到使人民能履行其義務之行政目的。結論上認為,此種藉由立法便宜措施下之產物,在未修改行政執行法怠金規定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惟因連續處罰對人民之侵害性極大,故在執行上,須注意到其所給予之改善期間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兼固人民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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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93241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94.3 2015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93242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94.3 2015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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