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事簡易程序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 = On the Basic Prin...
凃宜吟

 

  • 論刑事簡易程序之基本原則及其實踐 =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and Practice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and Practice
    作者: 凃宜吟,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6[民105]
    面頁冊數: 147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刑事簡易程序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4778066605631728889
    附註: 105年3月31日公開
    附註: 參考書目:面135-139
    摘要註: 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核心價值在於發現實體真實,並作出正確裁判,以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為達成上述刑事訴訟之核心價值,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基於「訴訟經濟」與「明案速判」、「疑案慎斷」之考量,而將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區分為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之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二者間之相較對比略述如下:通常訴訟程序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略可分為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從準備程序一開始之傳喚到判決書之送達,其中須經過傳票送達之就審期間,準備程序中之證據調查、爭點之整理,以及審判程序中之交互詰問等過程,通常須耗費相當之時日。而簡易訴訟程序因為係採行書面審理原則,減輕了證據調查之方式與要求,言詞辯論於簡易程序中則無適用之餘地,其判決書之製作亦有簡化等,也因簡易程序毋庸經過通常訴訟程序進行所耗費之冗長時日,自然達到訴訟經濟目的。 再來就司法資源而言,司法資源並非源源不絕的提供而係一有限之資源分配,如何將有限司法資源發揮最大功效,則須透過訴訟程序與案件管理制度之運用,在「重罪、疑案」之情況下,當然須經過通常訴訟程序流程之實行,保障當事人所享有憲法上之訴訟權,以達到發現實體真實,並作出正確裁判。但在「輕罪、明案」之情況下,如檢察官起訴時其事證已明確,或被告自白犯罪,理當選擇有別於通常訴訟程序而以另一簡易之程序來進行,透過迅速審理之方式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進一步節省更多人力資源與時間。另外從實務面談起,近歷年來,全國第一審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新收案件數量自91年至101年止,由每年33餘萬件遽增至每年43餘萬件,並且因為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以及社會型態快速轉變,新型態之犯罪相對地亦層出不窮,另外加上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社會價值認知等因素,使得刑事案件產生逐年增加之現象,但在司法人員人數增加有限之情形下,地方法院刑事庭刑事審判案件之沈重負擔可想而知。而刑事簡易程序案件之新收案件數量,則由每年7萬5仟餘件遽增至每年11餘萬件,數量之龐大可想而知。而外國立法例,如德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已將「迅速審判」、「適時審判」或於「合理時間審判」列為重要之司法人權,為了因應龐大的刑事案件數量並保障憲法所賦與人民之訴訟權,避免拖延當事人訴訟案件之時間種種因素考量下,對於某些輕微案件,如經被告自白或事證明確之情形下,採行簡易訴訟程序似乎有其必要性。通常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是屬於兩種不同訴訟進行之程序,其制度設計思考或許不盡相同,但於發現實體真實,維護程序正義並作出正確裁判,以實現司法公平正義之基本核心價值應皆一致,且不容被侵犯。綜上,本文擬先從實務上之需求出發,如案件數量之龐大、司法人員有限等問題作根本,並輔以刑事訴訟之法理原則作基礎,參照外國立法例及學者見解、實務見解等,擬提出本文解決問題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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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593211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836 2016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59322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836 2016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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