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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原則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控制─以民主正當性為中心 = None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 民主國原則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控制─以民主正當性為中心 = None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None
    作者: 李維哲,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100[2011]
    版本: 初版
    面頁冊數: 163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行政組織
    標題: Non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62294733013276539614
    摘要註: 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主要內涵,國家權力的運作必須符合其規範要求。在承認國家具有「組織形式選擇自由」的前提下,本文從民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具有民主正當性的觀點出發,探討民主國原則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的控制。行政組織的形式選擇,係國家的權力作用,其必須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的規範,乃屬當然。但在管制革新、民營化與合作國家的浪潮下,新興的行政組織形式與私人進入國家管制體系,造成行政組織形式的變革。對此,相關的管制規範,特別是行政組織法制應如何因應?即有必要加以探究。本文將台灣現行行政組織,區分成四種類型─層級式行政組織、分殊化行政組織、私法形式的行政組織與助手型行政組織,分別探討民主國原則對各該行政組織形式選擇的控制。但因民主國原則的內涵多樣,本文僅取其中對行政組織形式選擇較具關聯性之「民主正當性」、「依法行政原則」與「基本權利保障」,探討其在行政組織形式選擇之控制上產生怎樣的影響。民主正當性係指國家的權力作用,必須能夠明確地證明源自人民,亦即國家權力的行使,應與人民之間具有一不中斷的連結。但民主正當性並非單純有或無的問題,其係種相對性的動態平衡,要求的是必須具有一定的水準,除行政一體的傳遞路逕外,尚可透過其他要素補充之。層級式行政組織係最具民主正當性的組織形式,其他行政組織形式因逸脫行政一體,造成其民主正當性的減損,應如何加以補充,使各個行政組織形式的民主正當性仍具有相當水準,以確保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即為本文所欲探究的核心問題。而我國現行的各種行政組織,是否均符合民主正當性的要求?本文亦一併加以探究,祈能對我國相關制度的規範建立;,有所助益。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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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058371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4025 2011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05838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4025 2011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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