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研究-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蔣立民,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233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交易安全義務
    標題: non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3475548426328694205
    附註: 指導教授:姚志明
    附註: 參考書目:面
    摘要註:   隨著科技發展突飛猛進,商品交易日見多樣化,而商品交易糾紛事件亦層出不窮,於此案例類型中,究竟在法律上之適用應如何分辨,即成為一般社會大眾及法律人所關心之重要課題。商品交易所衍生之問題,就法規範之類型而言,則可能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就責任之類型,又可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之類型,然而此各責任間之關係為何?為了釐清其間之關係,本文即嘗試將商品責任之各種類型加以分類,並歸納解析各種責任間之關係,盼能對於法律之適用提供一個更明確及更清晰之思考路線。  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致人於損害之損害填補法制,稱之為企業經營者應負擔之商品責任,而我國特別就商品責任為明文規範者,始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商品責任係規定企業經營者負擔「無過失侵權責任」,其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依契約責任求償時,會遭遇「契約相對性原則」之限制,以及依過失侵權責任求償時,會遭遇舉證企業經營者主觀上過失之因難。  於是在傳統侵權行為責任處理商品製造者責任問題時,大多數學者原則上認為應適用民法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除了依具體情形可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各項外,而隨著各國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潮流,商品「交易安全注意義務」概念之產生;歸責原則亦以客觀商品欠缺安全性為歸責對象,我國隨著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立法,亦朝著「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不法責任」作調整。  本文之撰寫即以前述各項理論之探討而逐漸開展。
館藏
  • 2 筆 • 頁數 1 •
 
31000186421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07 2009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186422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07 2009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評論
Export
取書館別
 
 
變更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