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註: |
本論文研製之「行政上契約之法律控制—以程序控制為中心」主要係探討「行政上契約」之程序控制,即日本法上所言之「過程」控制。目前我國行政契約法制相當不足,加上公、私法二元論體系建構結果,導致傳統行政契約規範不足,而私法契約卻又無法對行政行為達成有效控制,因此本文乃跳脫出傳統二元論之框架,針對行政機關所締結、包含傳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行政上契約」,以現行法律以及理論對行政上契約所存在之控制進行討論、歸納與整理。首先本文將針對現行之公、私法二元體系進行簡單介紹,從其理論起源之背景與區分實益來檢討二元論現存之意義,從此項討論中可以得知堅持此理論對於「行政上契約」法制問題解決並無法有所助益,必須打破傳統二元論藩籬方能建構完整之行政上契約法制。因此,本文將從傳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兩大體系之法理為切入點,進行行政上契約法制之初步整理。故在討論二元論實益之後,乃接續討論傳統行政契約之法理,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以及實體法作為研究主軸,討論憲法基本原則上對行政行為之要求與控制,以分析現行行政程序法為主,以此得知「行政上契約」將會受到何種對於行政行為本質之拘束;其後,再以私法契約之法理為研究對象,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中心,探討民事法上如何以誠信原則來維護契約這種「相互合意」性質之法律行為。最後,吾人自傳統行政契約法理以及私法契約法理,即可初步建構行政上契約之程序控制,並可從中體會公法與私法不能截然二分,而需相輔相成,以及兩者正逐漸接近之結果。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