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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
~
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n trust in Repulic of China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n trust in Repulic of China
作者:
陳培賞,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99[2010]
面頁冊數:
163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中華民國
標題:
taxation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8683679506831288779
摘要註:
所謂信託係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之信任,將其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其目的在於委託人基於自己或受益人之利益,作長期或特殊理財之規劃,以便達成委託人所設定之願景及目的。我國信託法於民國85 年1 月26 日公佈實施,更提供信託行為一項堅強有利之基礎,使之得以順利實施。信託法主要內容包括信託財產之同一性、獨立性及其公示制度,信託關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其中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主要核心。再者,尚包括受益權之性質、取得、讓與等其中受益權之性質對信託課稅具有重要意義。當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亦即信託行為成立日受益人即享有信託利益或受益權,而此項受益權不僅是單純的債權,並且具有某種程度的物權之追及權。由於此項所有權之移轉,依法即須加以課稅。職是之故,我國有關信託行為涉及之租稅法令於民國90 年5月29 日經立法院通過,其中在信託行為成立日,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主要係課徵所得稅及遺產及贈與稅,又在信託存續期間者,主要係課財產稅,包括土地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再者,信託課稅方式主要係經由信託導管理論將未來給付之信託財產包括分期給付等均按規定之利率依年金現值法換算現值於信託行為成立日課徵稅捐,由於其態樣具複雜性,致衍生諸多問題。目前我國信託租稅法令之問題包括:一、租稅主客體及受益人是否明確問題,二、相關信託租稅法令與其他法令仍有抵觸之處,三、信託財產價值計算之問題,四、信託行為附期限及附條件之問題,五、課稅時點問題,六、信託課稅之幾個瑣碎問題等,本文均有詳細之剖析及建議。最後本文根據上述問題,具體指明信託行為實施上較窒礙難行之所在作為結論,其結論包括:一、建立信託課稅之要件及加強受託人之責任,二、將本金及孳息分別獨立計算其價值,三、增加不定期不定額給付部份,以資周延,四、部份信託利益於確定日或實現日始予課稅,五、信託行為個人所得稅仍須符合「收付實現」之基本法理,六、個人所得稅之課徵,應以所得來源之原物所有權為依據等,本文根據上述結論審酌現行信託租稅法律有違反租稅法理者,均建請主管機關酌參予以修正,以利信託行為之施行。 none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n trust in Repulic of China
陳, 培賞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n trust in Repulic of China / 陳培賞撰 - [高雄市] : 撰者, 民99[2010]. - 163面 ; 圖,表 ; 30公分.
參考書目:面.
中華民國taxation
我國信託課稅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n trust in Repu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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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張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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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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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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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託係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之信任,將其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其目的在於委託人基於自己或受益人之利益,作長期或特殊理財之規劃,以便達成委託人所設定之願景及目的。我國信託法於民國85 年1 月26 日公佈實施,更提供信託行為一項堅強有利之基礎,使之得以順利實施。信託法主要內容包括信託財產之同一性、獨立性及其公示制度,信託關係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其中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為主要核心。再者,尚包括受益權之性質、取得、讓與等其中受益權之性質對信託課稅具有重要意義。當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時,亦即信託行為成立日受益人即享有信託利益或受益權,而此項受益權不僅是單純的債權,並且具有某種程度的物權之追及權。由於此項所有權之移轉,依法即須加以課稅。職是之故,我國有關信託行為涉及之租稅法令於民國90 年5月29 日經立法院通過,其中在信託行為成立日,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主要係課徵所得稅及遺產及贈與稅,又在信託存續期間者,主要係課財產稅,包括土地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再者,信託課稅方式主要係經由信託導管理論將未來給付之信託財產包括分期給付等均按規定之利率依年金現值法換算現值於信託行為成立日課徵稅捐,由於其態樣具複雜性,致衍生諸多問題。目前我國信託租稅法令之問題包括:一、租稅主客體及受益人是否明確問題,二、相關信託租稅法令與其他法令仍有抵觸之處,三、信託財產價值計算之問題,四、信託行為附期限及附條件之問題,五、課稅時點問題,六、信託課稅之幾個瑣碎問題等,本文均有詳細之剖析及建議。最後本文根據上述問題,具體指明信託行為實施上較窒礙難行之所在作為結論,其結論包括:一、建立信託課稅之要件及加強受託人之責任,二、將本金及孳息分別獨立計算其價值,三、增加不定期不定額給付部份,以資周延,四、部份信託利益於確定日或實現日始予課稅,五、信託行為個人所得稅仍須符合「收付實現」之基本法理,六、個人所得稅之課徵,應以所得來源之原物所有權為依據等,本文根據上述結論審酌現行信託租稅法律有違反租稅法理者,均建請主管機關酌參予以修正,以利信託行為之施行。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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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49952 7549 2010
一般使用(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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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49952 7549 2010 c.2
一般使用(N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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