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之相關法規範保護-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研究中心 = A...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之相關法規範保護-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為研究中心 = An Anlysis of Related Legal Protection on Genetic Resource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Focsing on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An Anlysis of Related Legal Protection on Genetic Resources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Focsing on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作者: 賴雅琳,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150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標題: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6400199889835916113
    附註: 指導教授:吳行浩
    附註: 參考書目:面
    摘要註: 本論文之研究動機係由國際上之「生物剽竊」行為為始,「生物剽竊」係指稱在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國家中(通常係未開發或開發中國家),找尋具經濟價值的遺傳資源,或以當地原住民族之傳統知識為基礎,取得、篩選出具利用價值的遺傳資源。開發者事前並未取得資源擁有者之同意,並對研發成果取得專利權利,而成為私領域之財產,獲取鉅額商業利益,有甚或者更將該遺傳資源直接申請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剝奪了原資源國或傳統原住民族對該等資源的使用權利。相對而言,資源擁有國或原住民族卻未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生物剽竊行為不僅不合法且亦係不尊重資源擁有者對生態資源與傳統知識的維護、傳承與貢獻。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第一個提及「遺傳資源」保護之國際性公約,並為第一個規範有關「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之取得機制與公平利益分享的國際條約。公約之三項主要目標為:保護生物多樣性、永續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為確保事前告知同意與利益分享得以有效落實,並杜絕生物剽竊之發生,生物多樣性豐富的開發中國家提出,應針對WTO-TRIPs協定為相關之修正,要求專利申請時應揭露所利用之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的來源,確保不適當的專利不會被核准。TRIPs理事會於2001年「杜哈部長宣言」後,正式地將生物科技與傳統知識納入討論的議題範圍中,並致力於CBD與TRIPs間能彼此調和。 我國雖未能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之會員國,但台灣擁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且我國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亦極具保護之必要性與價值性。因此,本文最後將針對我國相關之生物多樣性政策為探討與檢視,並針對我國未來關於遺傳資源之取得,以及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的立法方向為不同面向之檢視與探討。 none
館藏
  • 2 筆 • 頁數 1 •
 
310001864258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5771 2009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186426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5771 2009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評論
Export
取書館別
 
 
變更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