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少子化時代之兒童保育津貼 = Discussion of declin...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少子化時代之兒童保育津貼 = Discussion of declining birthrate age child-care allowance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Discussion of declining birthrate age child-care allowance
    作者: 陳筱蓉,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09[民98]
    面頁冊數: 100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保育津貼
    標題: Allowance payments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89958368179049082939
    附註: 指導教授:簡玉聰
    附註: 參考書目:面
    摘要註: 我國出生率已降至20萬人以下,並有逐年下降之趨勢,少子化現象會使得將來社會福利制度所仰賴當期勞動人口不足,造成社會福利破產。如果少子化現象日益嚴重,甚至有亡族滅種之可能。我國近年來始認知少子化問題之嚴重性,並積極擬定少子化政策白皮書。分析育齡男女不生、晚生、少生、難生所造成少子化問題之原因,包括社會、經濟等綜合複雜之原因。關於解決少子化問題之方法,其中有以津貼給付作為政策方針。津貼種類包括留職保育津貼、托育津貼、家庭保育津貼等。但是針對造成少子化之經濟因素,直接給付育齡男女津貼,以作為保育子女相關之經濟上補貼似乎是可採行之方式。但是由鄰近日本近年施行之對策,其中有關於津貼給付之金額不斷提高,但效果卻不彰。理由即是因為少子化原因既然非發於一端,解決方式必然不能侷限一隅,且應從法制度面需作整體通盤考量。為了解決少子化問題,相關法制度之建立,以目前學說之發展,並無法從憲法上找到相應之法源依據,故有建構育齡男女憲法上生育權利之必要。因少子化成因複雜,生育權利亦具有多面綜合之特性。在法制度之建立實現上,亦包含各種相關法制之充實及完善。相關法制包含勞動法制度及托育法制在內。在有其他配套措施而建構完善、充實之勞動法制及托育法制為前提,再給予育齡男女經濟上之補充始能盡全功。因此,津貼給付措施為解決少子化問題之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留職保育津貼、托育津貼分別為勞動法制及托育法制之一環。又留職保育津貼、托育津貼為給付在職育齡男女之津貼給付措施。必須另外從社會連帶之觀點,對於未在職之育齡男女,思考其因育兒本身對於社會有所貢獻,另行給付家庭保育津貼。因此,以生育權為中心,分別探討留職保育津貼、托育津貼、家庭保育津貼之性質、應有的給付水準、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及財源。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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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186407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584 2009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1864084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584 2009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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