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ord Type: |
Language materials, printed
: monographic
|
Author: |
高宜真, |
Secondary 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
國立高雄大學 |
Place of Publication: |
[高雄市] |
Published: |
撰者; |
Year of Publication: |
2009[民98] |
Description: |
197面圖、表 : 30公分; |
Subject: |
拋棄繼承 |
Subject: |
none |
Online resource: |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3167566607791651838 |
Notes: |
指導教授:張鈺光 |
Notes: |
參考書目:面 |
Summary: |
我國傳統社會中「父債子還」之繼承概念近年來頻遭挑戰,今日工商社會與以往農業社會之家庭型態不同,繼承制度即有與時俱進的必要,然繼承法畢竟有身份權與財產權之雙重性質,必須使之調和,始得以確保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新修訂之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條文,對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無限期溯及既往,解除架在背債兒身上的枷鎖,卸下重擔。本次民法繼承編之修訂係透過修正現行繼承人保護機制,使繼承人有機會得以運用,以保障自身之權益;另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則因其無法運用該等機制,其是否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完全交由法定代理人如何處理之結果,保障顯有不週。故增訂此種繼承人僅負限定責任之保護規範,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條及第6條所定,以立法方式保護兒童,並儘可能實行兒童適當的生存與發展之宗旨,建構完善之保障繼承人制度。因繼承制度之修正,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甚鉅,一方面順應社會變遷,另一方面又須兼顧「繼承人權益保障」及「交易安全」之原則,唯實務運作上是否可行,有無爭議及困境,配套措施是否周延,仍有深入探討之空間,亦是本研究關注之焦點。本研究之目的將在瞭解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後,實務上可能衍生之問題及須改善之處,針對可能引發之問題為探討,並提出改善之建議。 non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