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一致為中心
劉榮華

 

  • 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一致為中心
  • Record Type: Language materials, printed : monographic
    Author: 劉榮華,
    Secondary 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國立高雄大學
    Place of Publication: [高雄市]
    Published: 撰者;
    Year of Publication: 民99[2010]
    Description: 119面圖,表 : 30公分;
    Subject: 不動產登記
    Online resource: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49272708577625271080
    Summary: 我國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得、喪、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為不動產物權變動於民法中之強制規定。惟不動產真正權利人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可能因為法律規定、人為因素或是法律行為因無效、撤銷、解除、錯誤等原因,而導致不動產登記之真正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之情況發生。例如假買賣而為之虛偽登記、已經遭到法院判決撤銷之登記、借名登記、信託登記、登記錯誤等情事發生時,於不動產所有權狀或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登記之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可能呈現短期或長期不一致之狀態,或登記處分有無效、得撤銷原因,容易令一般人因信賴登記簿上之登記名義人即為真正權利人,然卻非如此。本研究將以上開情況作為探討與檢討之中心,分析比較學說及實務之解釋與解決方法,將物權行為與登記行為之性質分別討論,再將此二者之有效、無效、撤銷原因,分別臚列、比較,從私法領域及公法領域分別判斷其效果。次將土地法第43條有關善意第三人保護之解釋範圍,重新定義與擴充解釋。最後提出登記是物權行為之條件說,有別於登記是物權行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說。本研究試圖尋求更周延的解決之道,以杜訴訟、糾紛之增加,並減少有關確認何人為不動產真正權利人之訴訟,並研提相關修正內容與對策,供有關主管機關日後修法及學說、實務解釋之參考,以提升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公信力。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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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028390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294 2010 一般使用(Normal) On shelf 0
310002028408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294 2010 c.2 一般使用(Normal) On shelf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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