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關係之研究--以買賣契約為中心 = A St...
周家興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關係之研究--以買賣契約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hing and Deficient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Focus on the Contract of Sale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hing and Deficient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Focus on the Contract of Sale
    作者: 周家興,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99[2010]
    面頁冊數: 245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特別規定關係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5746176679633075004
    摘要註: 買賣係吾人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交易行為類型,我國民法債編體例將之列為各種契約之首,重要性自不言可喻。當出賣人(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而給付有瑕疵標的物時,在其所可能應負的民法契約責任方面,主要乃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不完全給付」二者。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成立理念係在保護買受人對無瑕疵商品對價交易的一種信賴,課予出賣人承擔危險移轉時標的物存有瑕疵之無過失責任,至於其責任性質究為附加的法定擔保責任,抑或屬特殊債務不履行責任,則尚存有「擔保說」與「履行說」之論爭。不完全給付制度,乃源自德國法之「積極侵害債權」,該理論提出係為填補法律漏洞,解決債務不履行體系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缺失,故對於債務人已為給付但其給付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而非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等情形,即劃歸由不完全給付所規範。然而,茲生疑義的是,該二者各有其成立要件、法律效果,針對多樣不同之案型,有些係專為不完全給付所規定範疇,而無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反之,有些亦專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範圍,而無關不完全給付;更有同時充分二者要件而形成規範競合狀態。究竟何種案型只能構成不完全給付?何種案型僅能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又於二者產生競合時,彼此關係是否得並存供買受人(債權人)擇一行使,或存在特別與普通規定關係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凡此種種,在民法上本即為重大爭議問題。觀察國內學者文獻與實務裁判,多年來皆欲致力於釐清二者之適用範圍與競合關係,不過仍見解分歧、莫衷一是。本論文之撰寫目的,即旨在探討上開重大爭議之民法問題。首先,分別闡釋剖析不完全給付與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範體系、成立要件、法律效果等,而在以之為基礎前提下,進一步對照比較斯二者之異同。復次,便針對其中二者相同點之共通要件交集部分,釐清可發生規範競合之具體情況,進而討論競合理論之學說爭議,就此,筆者乃從不同角度面向予以分析,諸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性質之擔保說與履行說爭議」、「法規範間之邏輯結構」、「利益衡量」、「比較德、日法制」,以期能尋得適當解決途徑,而重新建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的競合關係。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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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027418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737 2010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02742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737 2010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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