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我國法之增修建議 = The liability o...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我國法之增修建議 = The li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riers:A Proposal to Amend The Relative Provisions in Taiwan Law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li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Air Carriers:A Proposal to Amend The Relative Provisions in Taiwan Law
    作者: 洪希誠,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99[2010]
    面頁冊數: 318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華沙公約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58809590108027387417
    摘要註:   相較於陸上運送及海上運送,航空運送具移動快速之特性,且不受地形影響,已經成為今日國際交通及貿易所不可或缺之運輸方式之一。然而航空器可能因為人為操作之疏失、機械故障或天候不佳等因素發生重大災害。因此,如何使被害人能迅速、確實地獲得賠償,此為航空私法上之一大課題。  在實體法方面,國際航空運送人之責任,由華沙公約與其後之1955年海牙議定書、1961年瓜達拉加爾公約、1971年瓜地馬拉議定書及1975年蒙特利爾第一至第四號議定書及其他相關協議所構成之華沙體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所規範。藉由檢討分析上開國際航空公約及相關協議就國際航空運送人於航空運送中對旅客運送發生發生人身傷亡之損害、遲到之賠償責任,及行李、貨物運送發生毀損、滅失或遲到時,運送人究應負何種責任。我國民法及民用航空法及等相關民航法規對於航空運送人責任規範,與上述之國際航空公約相較,是否有所不足,並為日後修法時提供相關建議,以促進我國航空法制發展之健全,符合世界潮流。  其次,航空運送人因航空運送所生之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一些特定債權人之債權,能否在強制執行時優先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主要涉及該些債權人之實體法上權利是否比其他債權人更值得保障之問題。另外,在強制執行法方面,航空器查封效力範圍則與上開債權人之債權能否獲得滿足亦息息相關。基此,我國強制執行法是否能夠達成此一任務,則與此相關之「1933年有關航空器假扣押之若干統一規則公約」及「1948年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之公約」,對於我國民法及民用航空法及等相關民航法規、強制執行法,是否能有所啟發,亦屬本文欲討論之範圍。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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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027392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440 2010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027400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3440 2010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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