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時代醫療保障法制探討--以不孕男女之權利保障為中心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 少子化時代醫療保障法制探討--以不孕男女之權利保障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黃靖晏,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100[2011]
    面頁冊數: 147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少子化,生育自由,積極生育權,人工生殖權,健康權,醫療保障法制,人工生殖醫療費用給付
    標題: non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19841804423137770579
    摘要註: 近年來,少子化問題在我國持續惡化,嚴重程度甚至已經凌駕世界其他先進國家,為全世界最低生育率之國家。如繼續將少子化問題置之不理,可能將會對國家整體經濟結構帶來嚴重衝擊,甚至威脅到國家存亡。有鑑於此,政府逐漸正視少子化問題,並擬定人口政策白皮書,希冀解決少子化問題,提高生育率。少子化問題主要係因育齡男女晚生、少生、不生、難生甚至不孕所引發,育齡男女之所以作成該等決定,不外乎係受到社會、經濟等綜合複雜成因壓迫所致。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政府所祭出之解決方法,係以各式津貼發放為主要政策,亦即著眼於能孕之育齡男女。在育齡男女中有占極少比例但人數日益增多之具有懷孕障礙之育齡男女所面臨之特殊問題,幾乎不見重視。該等具懷孕障礙之育齡男女所面對之壓迫不單為身體成因,亦包括社會及經濟成因。從上述可知,少子化問題係具有高度綜合複雜性,是以,解決方式必然不能侷限於單一面向,應如何兼顧能孕、難孕與不孕之育齡男女所需,則須自法制度面作整體通盤考量。 為了解決少子化問題所需建立之相關法制度,環顧目前學說發展並無得以相對應之法源依據,又育齡男女既為少子化問題真正核心主體,則建構育齡男女一全新人權—積極生育權有其必要性。對於不孕育齡男女積極生育權保障之落實,應自不孕育齡男女所需要之醫療保障服務之權利保障觀點出發,重新檢討現行之醫療保障法制,思考如何在醫療保障法制中納入積極生育權保障之權利內涵,使國家基於對積極生育權保障之實現,負有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協助不孕育齡男女解除身體層面壓迫所產生之經濟層面負擔。為使不同成因之不孕育齡男女均能受到應有之生育權保障,在法制度設計上將之類型化,建立符合所有育齡男女所需之醫療保障法制,周全地保障所有育齡男女之生育權。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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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05877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4406 2011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05878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2101 4406 2011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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