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準強盜罪之「實然」與「應然」 = The Theory and Pra...
劉亞杰

 

  • 論準強盜罪之「實然」與「應然」 =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Quasi Raubery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Quasi Raubery
    作者: 劉亞杰,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民100
    面頁冊數: 83面30公分;
    標題: 準強盜罪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12610249186366194714
    附註: 參考書目:面75-78
    其他題名: 論準強盜罪之實然與應然
    摘要註: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是所謂「準強盜罪」之規定,此一規定立法至今,已有近八十年之歷史,其間從未進行任何修正,然此一規定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實不無討論之空間。其一,準強盜罪之成立,依現行條文規定,須行為人先有竊盜或搶奪行為,此一前行為在準強盜罪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又現行規定是否妥當,以及是否有其他犯罪作為前行為的可能性。其二,本罪之行為時點限於「當場」,限於「當場」之論據究竟為何,又應如何解釋之。其三,行為人須有強暴脅迫行為,此一強暴脅迫行為應如何解釋,又與強盜罪間有何關聯,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所提出「足使難以抗拒」的標準,是否足以解決所有問題。其四,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認識與決意之內容為何,以及現行法所定的三項意圖是否有修正之必要。其五,本罪之法律效果為「以強盜論」,則該如何以強盜論,亦非無疑。其六,關於本罪既未遂時點的認定,學界實務眾說紛紜,應如何解釋方為妥當。最後,探討本罪與其他犯罪競合之問題。對於上述問題,本文將分別提出我國學界及實務相關之見解,並參考德、日立法例及其學界看法,最後提出本文之意見,望能釐清我國準強盜罪所存在的問題,作為將來修正準強盜罪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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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131921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214 2011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13193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7214 2011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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