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違反食品安全之刑事處罰 = The Criminal Punishme...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違反食品安全之刑事處罰 =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Of Food Safety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Criminal Punishment Of Food Safety
    作者: 張宸浩,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2[民101]
    面頁冊數: 156面30公分;
    標題: 食品安全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48895191394939295558
    附註: 參考書目:面151-156
    摘要註: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與國民健康息息相關,尤其在中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之後,我們可以發現食品安全已經是全球性的問題,在現代工商業社會中,食品業者多為大企業,生產、銷售流程經過層層關卡,已經不甚透明化。如何保障食的安全值得思考,最有強制力的方式就是法律。 法律中分為民事法、行政法及刑事法,運作的方式和效力都不同。其中刑事法最具有嚴厲性,因此立法上必須遵守最後手段性的原則。刑法保護的客體是法益,刑法的目的為對行為人施以應報並兼顧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效果,在討論了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質之後,本文認為以刑法制裁食品安全事件,符合刑法的目的及最後手段性。 綜觀我國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為制裁的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多規定在附屬刑法當中,只有少部分規定在主刑法當中,因為食品安全通常涉及到專業性事項,且除了刑事手段之外,主要規制的手段為行政手段,所以在我國多規定在行政法規中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做規定,包括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畜牧法,就規定的方式言,究竟以主刑法之方式規定為宜亦或以附屬刑法之方式規定食品安全犯罪較妥,值得探究,在主刑法中有規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條文只有刑法第191條及第191條之1。刑法第191條為抽象危險犯,實務上甚少用到,法律效果不重,且在大部分的情形下會被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架空。而刑法第191條之1是為了預防類似千面人犯罪所特別立法制裁的條文,與一般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同,法律效果也較重。 食品衛生管理法是我國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內容多為行政法規,但是因為同法第34條的規定,使得許多條文可能產生刑罰的法律效果,而變成附屬刑法的構成要件,包括該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其中又連結到同法許多條文,包括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由於刑法學者對食品衛生管理法著墨不多,因此本文將深入討論之,並且搜尋實務見解以了解實務運作方式,並且提出當中若干疑義之處,包含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空白刑法規定。另外,同法第34條規定必須有「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之情形使有刑罰制裁,因此為具體危險犯之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專就所謂機能性食品加以規範,除了食品、藥品之外,還有健康食品這個新分類,並且是法定專有名詞,健康食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不得在市面上為健康食品或是具有法定功效的標示及廣告,否則有刑責的制裁。該法本質上屬於一個行政法規,內部的法律效果也是行政罰居多,但是因為同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有刑罰法律效果的規定,則該法中許多條文皆可能成為附屬刑法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同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文獻上對健康食品管理法著墨不多,因此本文將深入討論之,並且搜尋實務見解以了解實務運作方式,並且提出當中若干疑義之處,包含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空白刑法規定。 畜牧法為我國對於家禽、家畜育種、養殖、屠宰事項規範之法律。該法本質上亦屬於一個行政法規,內部的法律效果也是行政罰居多,但是因為同法第38條有刑罰法律效果的規定,使該法中許多條文皆可能成為附屬刑法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同法第12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32條第4項、第37條,本文討論相關內容及實務運作方式,並且提出當中若干疑義之處,包含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空白刑法規定。 此外,食品安全法規之規定,一般人較不易有法感,不知法令而違背的情形所在多有,宜依禁止錯誤情形論以過失犯。又加重結果犯的立法,在食品法規仍有討論的空間,也詳加論述。刑事責任上,以怎樣的法律效果對待違犯之人,會達到我們原本預期的效果?就要以食品安全犯罪其實是一種經濟犯罪,以及我們處罰所欲達到的目的為何,來加以討論。自由刑的部分,雖然短期自由刑有許多的流弊,但是畢竟食品業者是生意人,如僅對之處以罰金,會使其誤導而認為罰金不過是另一次投資失敗的損失,自由刑對之有很大的威嚇作用。至於罰金刑可以考慮日額罰金制,避免食品業者有投機的心理,認為政府的罰金不過是生意上的小風險。並且嚴格貫徹追徵、追繳和抵償的規定,使食品業者知道,冒險製造不良食品換取暴利是划不來的。最後,就兩罰制的部分,本文認為對食品業者之公司本身處以罰鍰即可,畢竟法人無犯罪能力乃刑法上的原則。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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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19955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1133 201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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