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權限分配之研究—以董事、董事會、董事長之法律關係...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權限分配之研究—以董事、董事會、董事長之法律關係分析為中心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蔣志宗,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44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董事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6795852775002260661
    附註: 參考書目:面129-133
    附註: 102年10月31日公開
    摘要註: 在現行所有與經營分離之企業制度運作下,如何掌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權責關係,乃公司出資者股東最為關心之課題,透過權限分配之釐清,將有助於相關責任之追究,以落實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障,是本文所欲探討之最核心問題及研究動機。惟有鑑於我國學術或實務界對於業務執行機關制度之基本理念多有混含不清情事,故本文乃就相關制度或權限分配之基本概念先有所闡明,之後才進入問題核心討論。本文主要幾個主要探討重點或結論如下:(一)董事在民國55年修法後,其機關地位已由董事會取而代之,董事僅是董事會機關之構成員,不再具有機關地位之分析探討。(二)董事會對於不適宜親力親為之具體業務執行,交由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會成員代為實行之法律關係分析。(三)董事長濫權不為召集問題之解決:董事會召集權人不應專屬於董事長,及董事「潛在召集權」之建構。(四)董事會召集通知規定不應解為強制規定之理由。(五)董事會及董事對於實際執行業務者監督義務之建構分析。(六)董事長代表權係一包括性、不可限縮其範圍之權限,公司法在此中心思想之考量下,所謂公司對代表權之限制,不論係法令之外部限制或章程、決議所為之內部限制,均應包括在內。(七)有關董事長逕行代表問題,係內部制約與包括性代表權限性質發生齟齬的制度化問題,無法藉由單一理論圓滿解決,此等制度性之問題,應全面回歸公司法第58條以為解決,並對我國相關實務判決見解提出分析整理及批判。(八)董事自己交易之問題性質及相關實務見解評論。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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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2391228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43 2013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391236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43 2013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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