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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雙重紅利之法理論課徵能源稅之正當性 = Judging the J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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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以雙重紅利之法理論課徵能源稅之正當性 = Judg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Energy Tax Levy by the Jurisprudence of Double Dividend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Judg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Energy Tax Levy by the Jurisprudence of Double Dividend
作者:
徐應松,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3[民102]
面頁冊數:
180面圖,表格 : 30公分;
標題:
雙重紅利
標題:
Double Dividends
電子資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yhw39t
附註:
108年3月25日公開
附註:
參考書目:面169-176
附註:
附錄:【能源稅條例草案】之立法目的;七種與能源相關之稅費主要內容
摘要註:
能源稅之立法目的,可用我們熟知的「節能、減碳」來一言以蔽之,節約能源實為其主要目的,減少碳排放量只是附帶的效果,而節能是為了穩定能源的供應,因為臺灣的能源絕大部分都依賴從外國進口,一旦供應鏈或供應價格出現問題,對國內社會經濟的影響層面相當大,這也是能源稅在先進國家以及我國之所以要積極推行的原因,乃借重能源稅以價制量之機制,來達到節約能源使用之效果;至於減碳對環境的正面影響,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畢竟這對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也有相當助益。而能源稅之功效與價值,在於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來保護環境,以及透過稅收中立原則,來重新分配社會經濟的資源,例如增進社會福利、降低社會保險費或所得稅之徵收等,此即在尋求學理上之雙重紅利誘因,亦為本文對我國能源稅之開徵,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夠達成之最重要檢驗機制。 "We need to tax the Bad more and reward the Good!"這句話一語道出雙重紅利假說之原貌,意指我們應從對社會有貢獻的行為課稅,轉變為對社會取走資源者課稅,也就是說應針對不好的行為(污染、浪費)課稅,並進而獎勵好的行為(勞動),前者即在尋求環境保護之第一重紅利,後者則在謀社會經濟資源重新分配之第二重紅利,而獎勵勞動最好的方法不外乎調降所得稅、補貼社會保險(如我國之勞、健保)、降低失業率等,同時亦有緩和累退效果之功效。而在雙重紅利假說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兩個法益如果發生衝突時,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所明示,要求立法者應兼籌並顧之憲法委託外,仍應從環境基本法第3條尋求解決方案,如該條但書所云:「環境、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可知立法者基於憲法委託,已作出法益權衡,或說是立法者之價值取向,已經由環境基本法之立法,而明確化、具體化地表現出偏重在環境保護之上。 能源稅乃社會目的稅,基於其下位概念之公益原則、功績原則與需要原則,所重視的乃對環境(能源)的耗損程度,而與強調經濟給付能力的量能課稅原則,似乎難以同時兼顧,於是衍生出量能課稅原則在能源稅制是否有其適用的疑義,在學理上即有正反兩說之爭議,而有值得探討之處。肯定目的稅有量能原則適用之學說,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僅需作暫時的犧牲,並不至於被全盤否定,其中很重要的一點論理依據,為稅收中立之賦稅移轉機制,亦即在開徵能源稅的同時,應同時減低其他稅捐,也就是於整體稅賦上,以不加稅為原則,而最常被減低者即為所得稅,亦即在稅收中立性原則下,搭配逐年增加的能源稅稅率,很有可能在整體稅賦上,並未予人民有增加稅捐負擔之感;同時能源稅法其實只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肯定有量能原則適用之學說也強調,在環境利益提昇之後,能源稅之比重將逐漸減少,則量能課稅原則之犧牲亦會同時減少,也就是說能源稅之開徵目的既然首在穩定能源之供應,亦即減少對存量有限之進口石化能源的依賴及使用,嗣可自給自足之替代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發展成熟,能源稅稅收之比重不只會下降,且可能將走向日落的一刻。是故能源稅開徵之後,因為社會福利的提昇以及所得稅的減徵,人民可能感受不到被加稅,並且當其發揮功效之後,可能加快人類開發出可再生能源或替代能源的速度,進而很快地完成其過渡性的使命並功成身退。 本篇寫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將來能源稅法落實於臺灣之初,期盼能借重德、日等先進國家之實施經驗,汲取適合我們國情之處,一方面能源的使用型態日新月異,數十載後或許石化能源的開採已乏人問津,因為人類開發出更環保、更節省成本的替代能源,一如現在先進國家正推行的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另一方面,先進國家在環保科技上領先我們超過十載以上,能夠吸收他們過去的經驗,可加快我們與能源稅制的接軌,雖然能源之使用模式一直在求新求變,以致能源法案也必須跟著推陳出新,但臺灣未來十幾二十年要走的路,和這些先進國家能源稅的實施經驗相去或許並不太遠,如能適時吸收前人的經驗,相信必能加速達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的憲法任務。
以雙重紅利之法理論課徵能源稅之正當性 = Judg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Energy Tax Levy by the Jurisprudence of Double Dividend
徐, 應松
以雙重紅利之法理論課徵能源稅之正當性
= Judging the Justification of Energy Tax Levy by the Jurisprudence of Double Dividend / 徐應松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13[民102]. - 180面 ; 圖,表格 ; 30公分.
108年3月25日公開參考書目:面169-176附錄:【能源稅條例草案】之立法目的;七種與能源相關之稅費主要內容.
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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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張永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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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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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稅之立法目的,可用我們熟知的「節能、減碳」來一言以蔽之,節約能源實為其主要目的,減少碳排放量只是附帶的效果,而節能是為了穩定能源的供應,因為臺灣的能源絕大部分都依賴從外國進口,一旦供應鏈或供應價格出現問題,對國內社會經濟的影響層面相當大,這也是能源稅在先進國家以及我國之所以要積極推行的原因,乃借重能源稅以價制量之機制,來達到節約能源使用之效果;至於減碳對環境的正面影響,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畢竟這對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也有相當助益。而能源稅之功效與價值,在於透過外部成本內部化來保護環境,以及透過稅收中立原則,來重新分配社會經濟的資源,例如增進社會福利、降低社會保險費或所得稅之徵收等,此即在尋求學理上之雙重紅利誘因,亦為本文對我國能源稅之開徵,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夠達成之最重要檢驗機制。 "We need to tax the Bad more and reward the Good!"這句話一語道出雙重紅利假說之原貌,意指我們應從對社會有貢獻的行為課稅,轉變為對社會取走資源者課稅,也就是說應針對不好的行為(污染、浪費)課稅,並進而獎勵好的行為(勞動),前者即在尋求環境保護之第一重紅利,後者則在謀社會經濟資源重新分配之第二重紅利,而獎勵勞動最好的方法不外乎調降所得稅、補貼社會保險(如我國之勞、健保)、降低失業率等,同時亦有緩和累退效果之功效。而在雙重紅利假說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兩個法益如果發生衝突時,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所明示,要求立法者應兼籌並顧之憲法委託外,仍應從環境基本法第3條尋求解決方案,如該條但書所云:「環境、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可知立法者基於憲法委託,已作出法益權衡,或說是立法者之價值取向,已經由環境基本法之立法,而明確化、具體化地表現出偏重在環境保護之上。 能源稅乃社會目的稅,基於其下位概念之公益原則、功績原則與需要原則,所重視的乃對環境(能源)的耗損程度,而與強調經濟給付能力的量能課稅原則,似乎難以同時兼顧,於是衍生出量能課稅原則在能源稅制是否有其適用的疑義,在學理上即有正反兩說之爭議,而有值得探討之處。肯定目的稅有量能原則適用之學說,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僅需作暫時的犧牲,並不至於被全盤否定,其中很重要的一點論理依據,為稅收中立之賦稅移轉機制,亦即在開徵能源稅的同時,應同時減低其他稅捐,也就是於整體稅賦上,以不加稅為原則,而最常被減低者即為所得稅,亦即在稅收中立性原則下,搭配逐年增加的能源稅稅率,很有可能在整體稅賦上,並未予人民有增加稅捐負擔之感;同時能源稅法其實只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肯定有量能原則適用之學說也強調,在環境利益提昇之後,能源稅之比重將逐漸減少,則量能課稅原則之犧牲亦會同時減少,也就是說能源稅之開徵目的既然首在穩定能源之供應,亦即減少對存量有限之進口石化能源的依賴及使用,嗣可自給自足之替代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發展成熟,能源稅稅收之比重不只會下降,且可能將走向日落的一刻。是故能源稅開徵之後,因為社會福利的提昇以及所得稅的減徵,人民可能感受不到被加稅,並且當其發揮功效之後,可能加快人類開發出可再生能源或替代能源的速度,進而很快地完成其過渡性的使命並功成身退。 本篇寫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在將來能源稅法落實於臺灣之初,期盼能借重德、日等先進國家之實施經驗,汲取適合我們國情之處,一方面能源的使用型態日新月異,數十載後或許石化能源的開採已乏人問津,因為人類開發出更環保、更節省成本的替代能源,一如現在先進國家正推行的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另一方面,先進國家在環保科技上領先我們超過十載以上,能夠吸收他們過去的經驗,可加快我們與能源稅制的接軌,雖然能源之使用模式一直在求新求變,以致能源法案也必須跟著推陳出新,但臺灣未來十幾二十年要走的路,和這些先進國家能源稅的實施經驗相去或許並不太遠,如能適時吸收前人的經驗,相信必能加速達成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的憲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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