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第294條之1「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刑法第294條之1「阻卻遺棄罪成立事由」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作者: 楊欣宜,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4[民103]
    面頁冊數: 89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遺棄罪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87610785702311051588
    附註: 104年10月31日公開
    附註: 含參考書目
    摘要註: 2010年初,由於民法親屬編及刑法遺棄罪章新增定刑法第294條之1,不僅突破以往民法上扶養義務人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而不得免除之限制外,更讓行為人在無自救力之人曾對其為侵害生命、身體或自由上之犯罪,或無正當理由不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且情節重大等法定免責事由情況下,阻卻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成立,由本次新增規定意旨以觀,立法者似乎把刑法上之遺棄罪與民法上之扶養義務概念相結合。惟,就刑罰制裁所重視之法益保護觀點而言,本次新增規定無疑擴張了遺棄罪的可罰範圍,此等立法是否妥適,尚非無疑。因此,本論文以刑法第294條之1為研究核心。先從本條的立法背景、立法程序上及其各版本修正草案之提案審查內容上談起。接著,由遺棄罪之規範體系窺諸本條與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間規範邏輯、法條結構之關係及問題所在。再經由探討本條立法目的、構成要件、對四種法定免責事由之論述與評析及本條在犯罪論體系上之定位,研議本條是否造成了遺棄罪保護與扶養義務間之義務錯置。最後,導出新增訂刑法第294條之1之不罰事由,充其量僅能排除行為人不履行扶養義務之刑責,果若違反扶養義務有入罪之必要,我國或許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例如,仿照德國另外在妨害家庭罪章中制訂違反撫養義務或照顧義務罪,並斟酌我國國情,將之透過另行增訂保護法益屬「扶養義務」之相關法條作為新的刑罰規範,而非在現行法有義務者遺棄罪中把判例當作法源自行創設理由論處,如此,既可與保護生命法益的遺棄罪相互配合,形成更周全的法益保護網,亦應可避免遺棄罪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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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56555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673 2014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565565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673 2014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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