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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人保護觀點論我國項目抵押證券化之可行性模式 = To in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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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以投資人保護觀點論我國項目抵押證券化之可行性模式 = To investor protection point of view of the project on the feasibility of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model
Record Type:
Language materials, printed : monographic
Paralel Title:
To investor protection point of view of the project on the feasibility of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model
Author:
黃崑雄,
Secondary Intellectual Responsibility:
國立高雄大學
Place of Publication:
[高雄市]
Published:
撰者;
Year of Publication:
2014[民103]
Description:
108面圖,表 : 30公分;
Subject:
項目抵押證券
Subject:
Project backed securities
Notes:
104年10月31日公開
Notes:
參考書目:面89-92
Summary:
金融商品的創新是帶動金融市場蓬勃多元化的主力,也是活化資產的一帖良藥,「資產證券化」不僅將原本沉澱不使用的資產變成可流動的資產,且對未來尚未收取之資產,亦可因證券化之發行帶入資金,使發行者可藉由此未來之資產,因證券化之發行所取得的資金,做為其他投資或用途,產生更多現金流。臺灣從民國九十二年至一百零二年十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核准量(含ABCP定期循環發行金額)高達24193.4億元,如此龐大的「資產證券化」不僅對創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等單位帶來不可小覷的效益,亦對交易市場帶來歷史性的變革。 本文擬以資產證券化中之一項目抵押證券為研究方向,以投資人保護之觀點來看項目證券抵押化在我國之可行性模式。所謂「項目抵押證券」是以對借款人的抵押貸款為基礎而發行的證券,其運作原理與住宅抵押證券化相似,兩者主要區分是在貸款的發放對象上,項目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借款人為公司企業(如房地產開發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借款人為個人。 實施項目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項目貸款必須是抵押貸款,借款人是項目融資中的項目公司或企業融資中的工商企業。以項目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稱之為項目抵押證券,其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需要確定的是,該抵押貸款須為個人住宅以外的資產作為抵押的貸款,如企業或公司的辦公大樓、機器設備等。具體而言:將某一目標項目的資產所產生的獨立的、可識別的未來收益(現金流量或應收帳款)作為抵押(金融擔保),據以在資本市場發行具有固定收益率的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項目抵押證券融資有以下的特點:一、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二、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三、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四 、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五、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六、在景氣循環正常時期,大部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抵押擔保在市場的經濟條件下是一種較優良的擔保方式,它為銀行債權安全的實現提供了較強有力的保障,當借款人無力或無望償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律之規定將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獲得價款優先受償。且因為抵押的財產並不轉移給銀行,免除了銀行對抵押財產管理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又由於銀行不占有抵押物,使得借款人得以抵押物持續經營、實現盈利創造生產,借款人能夠在繼續占有、使用抵押財產的條件下,獲得銀行貸款支持,從而擴大生產規模,獲取更多的盈利。 運用抵押貸款這種融資方式既可以保障貸款債權的順利實現,又可以保障借款人及時獲得資金來源,因而受到各國借款市場主體的青睞,被各國銀行普遍採用。我國目前尚無項目抵押證券化這名詞,而是將不同種類抵押物(動產、不動產)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等不同法律作為規範。 然而不同法律,其所欲規範及保護之對象範圍不同,有以債務人為主之規範保護對象,有以重SPV(特殊目的個體,或有簡稱為SPE)為主之規範及保護之對象,但在資產證券化架構中,以我國現行法中與資產證券化最有相關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來看,其對投資人的保護明顯不足,且其規範亦有互相矛盾。
以投資人保護觀點論我國項目抵押證券化之可行性模式 = To investor protection point of view of the project on the feasibility of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model
黃, 崑雄
以投資人保護觀點論我國項目抵押證券化之可行性模式
= To investor protection point of view of the project on the feasibility of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model / 黃崑雄撰 - [高雄市] : 撰者, 2014[民103]. - 108面 ; 圖,表 ; 30公分.
104年10月31日公開參考書目:面89-92.
項目抵押證券Project backed securities
以投資人保護觀點論我國項目抵押證券化之可行性模式 = To investor protection point of view of the project on the feasibility of mortgage securitizatio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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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教授:曾千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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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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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的創新是帶動金融市場蓬勃多元化的主力,也是活化資產的一帖良藥,「資產證券化」不僅將原本沉澱不使用的資產變成可流動的資產,且對未來尚未收取之資產,亦可因證券化之發行帶入資金,使發行者可藉由此未來之資產,因證券化之發行所取得的資金,做為其他投資或用途,產生更多現金流。臺灣從民國九十二年至一百零二年十月,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核准量(含ABCP定期循環發行金額)高達24193.4億元,如此龐大的「資產證券化」不僅對創始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等單位帶來不可小覷的效益,亦對交易市場帶來歷史性的變革。 本文擬以資產證券化中之一項目抵押證券為研究方向,以投資人保護之觀點來看項目證券抵押化在我國之可行性模式。所謂「項目抵押證券」是以對借款人的抵押貸款為基礎而發行的證券,其運作原理與住宅抵押證券化相似,兩者主要區分是在貸款的發放對象上,項目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借款人為公司企業(如房地產開發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借款人為個人。 實施項目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項目貸款必須是抵押貸款,借款人是項目融資中的項目公司或企業融資中的工商企業。以項目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稱之為項目抵押證券,其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一種。需要確定的是,該抵押貸款須為個人住宅以外的資產作為抵押的貸款,如企業或公司的辦公大樓、機器設備等。具體而言:將某一目標項目的資產所產生的獨立的、可識別的未來收益(現金流量或應收帳款)作為抵押(金融擔保),據以在資本市場發行具有固定收益率的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項目抵押證券融資有以下的特點:一、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二、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三、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四 、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五、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六、在景氣循環正常時期,大部分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抵押擔保在市場的經濟條件下是一種較優良的擔保方式,它為銀行債權安全的實現提供了較強有力的保障,當借款人無力或無望償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律之規定將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獲得價款優先受償。且因為抵押的財產並不轉移給銀行,免除了銀行對抵押財產管理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又由於銀行不占有抵押物,使得借款人得以抵押物持續經營、實現盈利創造生產,借款人能夠在繼續占有、使用抵押財產的條件下,獲得銀行貸款支持,從而擴大生產規模,獲取更多的盈利。 運用抵押貸款這種融資方式既可以保障貸款債權的順利實現,又可以保障借款人及時獲得資金來源,因而受到各國借款市場主體的青睞,被各國銀行普遍採用。我國目前尚無項目抵押證券化這名詞,而是將不同種類抵押物(動產、不動產)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等不同法律作為規範。 然而不同法律,其所欲規範及保護之對象範圍不同,有以債務人為主之規範保護對象,有以重SPV(特殊目的個體,或有簡稱為SPE)為主之規範及保護之對象,但在資產證券化架構中,以我國現行法中與資產證券化最有相關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來看,其對投資人的保護明顯不足,且其規範亦有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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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008M/0019 389911 4424 2014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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