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控制公司責任體系之建構 = A System of Control...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論我國控制公司責任體系之建構 = A System of Contro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design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A System of Contro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design
    作者: 莊曜隸,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5[民104]
    面頁冊數: 246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0969635516304644510
    附註: 104年10月31日公開
    附註: 參考書目:面233-235
    摘要註: 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係公司法的兩大基本原則:依據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公司與股東為個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其財產各自分離,不相牽連;又依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僅就其出資負有限責任。此兩大原則之利在於降低股東投資風險,鼓勵投資與事業之開展,其弊在於股東得藉由此兩大原則,規避法律規定,將責任推由公司負責,自己則隱身於公司背後,逍遙法外。惟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作為其責任之保護傘,顯然違背誠信原則且情節重大時,英美法可藉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日本法則依「法人格否認理論」於個案中否定公司法人格,將股東與公司視為同一主體,令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我國公司法原本僅有公司法第369-4條、第369-7條得以處理關係企業間濫用控制地位之情形,惟2008年雷曼兄弟集團破產所生之金融風暴,實務見解皆以法未明文而否定「法人格否認理論」之適用,可知現行法已有不足,立法遂修正公司法第8條第3項引進實質董事之概念,又增訂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在股東濫用法人格顯違誠信且情節重大時得令股東負責,可謂我國立法已確實引進「法人格否認理論」。惟在公司法快速修正之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即屬關鍵,故本論文重點在建構我國關係企業下控制公司法律責任之體系,釐清公司法第369-4條、公司法第8條第3項(搭配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相互間之適用關係為何,以利於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背後所揭示的法人格否認理論能於我國適用。
館藏
  • 2 筆 • 頁數 1 •
 
310002564899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64.2 2015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310002564907 博碩士論文區(二樓) 不外借資料 學位論文 TH 008M/0019 380101 4464.2 2015 c.2 一般使用(Normal) 在架 0
  • 2 筆 • 頁數 1 •
評論
Export
取書館別
 
 
變更密碼
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