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構別居制度健全裁判離婚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b...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

 

  • 以建構別居制度健全裁判離婚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building the separated systemto improve the referee divorce
  • 紀錄類型: 書目-語言資料,印刷品 : 單行本
    並列題名: The research of building the separated systemto improve the referee divorce
    作者: 尤月亭,
    其他團體作者: 國立高雄大學
    出版地: [高雄市]
    出版者: 撰者;
    出版年: 2015[民104]
    面頁冊數: 278面圖,表 : 30公分;
    標題: 破綻主義
    標題: The Principle of breakdown of marriage
    電子資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15039170032108195741
    附註: 104年10月31日公開
    附註: 參考書目:面263-266
    摘要註: 我國現行離婚法主義採列舉之有責與破綻主義,以及抽象的概括消極破綻主義,均已有責與否決定是否得請求離婚,但有責與否與婚姻是否有無破綻實無法劃上等號,若能以「別居制度」,即夫妻間已別居一定期間作為破綻之表徵,並依此作為離婚之原因,不問夫妻雙方有責與否之積極破綻主義,始較貼近婚姻之狀況、社會婚姻觀念之轉變,且符合世界趨勢之潮流。但避免因此造成弱勢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苛酷,是否得以有緩和條款作為例外之情況,也是應探討之部分。蓋婚姻係以雙方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然而婚姻若已生破綻,終生共同生活目的之婚姻本質已不復存在,實無留存形骸化婚姻之必要。且別居制度除了作為破綻認定之離婚原因標準外,更有破鏡重圓之目的,期夫妻在感情產生破裂之下,能於別居期間冷卻情緖,並於此期間思想過去之美好,得以破鏡重圓。 不論結果係上述何種,在別居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應如何規定,即為本文之另一重點所在,蓋為了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善意交易第三人之利益,別居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之行使,均應明文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蓋目前社會上之事實上別居流弊很多,此將對於弱勢配偶、未成年子女、善意交易第三人之利益有很大之傷害。 結婚本是兩人互許終生,但若感情產生破綻,有時緊緊抓住,不如稍微放手讓對方有喘息的機會,或許能有機會破鏡重圓,別居制度即提供此讓夫妻雙方得以理性思考之機會。但若不幸的,感情已破綻至無法回復之情況下,別居制度亦提供夫妻雙方有心理準備接受與面對,不論是情感上的逝去,或是未來經濟上、生活上以及對於子女之相關權利義務,均係一個緩衝之機制,至少有時間可以慢慢接受,而非驟然的劇變。在形骸化婚姻下,不僅對夫妻雙方不好,對子女亦將有不良之影響。故而,別居制度讓有破裂之婚姻可以暫時的喘息,且同時保障弱勢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及第三人之利益下,使得最後不論是破鏡重圓,或是好聚好散,或許才是對彼此都好的結果。綜上,本文目的在於讓別居制度可以達到破鏡重圓之目的,若是情緣已盡,亦能大刀闊斧的使不應繼續的形骸化婚姻結束,使彼此最可以接受的情況下好聚好散,為本文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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